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编 编 页数: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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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作为一套实用型法规汇编,在初版上市时,以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赢得了广大读者的认可,真正成为“遇事找法者”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的利器。 本丛书选取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将各领域的核心法规作为“主体法”,并且将与主体法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民事诉讼法新解读》分册。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与应用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裁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关联法规归类解读与应用
章节摘录
插图:第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口起开始计算。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第十一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第十二条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十三条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或者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十四条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第十五条决定立案后,立案机构应当在2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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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新解读丛书(第2版):民事诉讼法新解读》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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