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 编著 页数:300
前言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根据这个修改决定,选举法进行了1979年重新修订以来的第五次修正。这次选举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完善选举制度,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这次选举法修改,重点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同时统筹对选举法其他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如增加规定代表候选人要填报个人身份情况,同一公民不得担任两地代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入,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加大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增强对候选人的了解;明确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机关,防范、打击破坏选举的行为,等等。通过修改选举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将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不断发展,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内容概要
为了配合对我国选举制度,特别是2010年选举法修改内容的学习、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参加选举法修改工作的同志集体编著了本书。本书采用逐条解读的方式,力求将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2010年选举法修改的内容和意义清晰准确地介绍给广大读者,希望有助于深入理解并准确贯彻执行选举法,为即将开展的换届选举工作尽一份力量。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选举方式】 第三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一人一票原则】 第五条 【解放军选举办法】 第六条 【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第七条 【选举经费】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选举的主持】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_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具体名额的确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变动】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单位和名额】 第十六条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八条 【聚居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 第十九条 【自治地方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 第二十条 【散居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单独选举或联合选举】 第二十二条 【选举文件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 【选区划分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各选区应大体相等】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选民资格的确认】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的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处理】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二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第三十条 【差额选举】 第三十一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第三十二条 【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广泛性】 第三十三条 【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保障】 第三十五条 【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 【选民投票场所】 第三十七条 【间接选举的投票主持】 第三十八条 【投票方法和代写选票】 第三十九条 【填写选票】 第四十条 【委托投票】 第四十一条 【核算选票】 第四十二条 【选举结果有效和有效票】 第四十三条 【当选票数】 第四十四条 【选举结果公布】 第四十五条 【两地代表】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六条 【代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七条 【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第四十八条 【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第四十九条 【罢免应无记名表决】 第五十条 【通过罢免的票数】 第五十一条 【被罢免代表有关职务相应撤销】 第五十二条 【代表辞职】 第五十三条 【代表辞职被接受有关职务相应终止】 第五十四条 【代表出缺的补选】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五条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六条 【对破坏选举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实施细则】 附录
章节摘录
插图: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条文主旨本条是对选举权平等原则的规定。立法背景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是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所投的票数相同,且每张票的效力相同,即通常所说的“一人一票一值”原则。与选举权的平等原则相对立的,是不平等选举制,也称为复数选举制。这是一种以身份或财产为中心的选举制,是指选民的权利和地位不平等,在一次选举中不仅每个人投票的数量不相同,而且所投票的价值也有区别。典型的复数投票制度可以英国为例。英国1918年制定的《国民参政法》曾规定两类复数投票权:拥有固定资产的选举人除在其所居住选区投票外,还可在其产业所在地或营业场所的选区投票。根据这个条件,如果某个选民在若干个选区都拥有独立的住宅、土地、企业和其他不动产,那么这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就可以分别在若干个选区各投一票。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大学选区,即各个大学可以单独成为一个选区,凡是在该大学取得过某种学位、担任过某种职务或取得过其他某种资格的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除可以在各自的大学选区投票外,还可以在各自所住选区投票。从20世纪初开始,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逐步在法律上实行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我国1953年的选举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现行选举法第四条更具体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条文解读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每一选民在直接选举本县(市、区)、本乡的人大代表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选区的投票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不是在全国同一次县乡换届选举中只能参加一个地方的投票选举。由于不同省份县、乡换届选举的时间不同,有时跨度达一年以上,有的选民在一个地方参加完县、乡直接选举后,因为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迁居另一行政区域,随后新居住的区域开始县、乡直接选举时,该选民有权登记为选民,参加新居住地区的县、乡直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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