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典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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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不断修订完善以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为了帮助读者从整体上把握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学习和应用刑事法律,我们精心编辑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典》。  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典》的原则是:1.权威。选取的文本均为国家公布的正式文本。2.实用。按照刑事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排序,并且归纳了便于读者学习和理解法条的条文主旨。3.简明。收录最重要、最实用的法律文件,减少篇幅,方便携带和查找,也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典》物美价廉。

书籍目录

实体法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三、单行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四、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8月27日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年8月27日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五、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年12月11日)……程序法篇

章节摘录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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