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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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相关领域的法规文件数量越来越多,内容庞杂,级别多样;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大量典型的司法判例,对相关法规条文的理解适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将这些法规和案例进行系统化的搜集、整理和编排,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本书的主要目的是为读者提供:查询权威法律文本和典型司法判例最便捷的工具。为贯彻这一编辑理念,本书设计了一种由主题法规案例索引、法规文件汇编和典型判例汇编三部分组成的新颖体例: 一、详尽的“主题法规案例索引”是本书最大的特色。对于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国家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及抵押权的实现等88个重要的具体问题,读者可以通过该索引查找到相应的法规条文和典型判例,及其在本书中的页码。 二、本书收录了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所有权、土地、房产税费、自然资源上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七个方面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这些都是司法审判的直接依据;同时收录了相关的重要部门规章文件。全书共收录141个文件,截至2010年3月。 三、本书收录了59个典型司法判例,主要涉及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所有权的保护、地役权的实现、抵押权的行使及占有等方面。为’方便读者阅读起见,在不妨碍理解、不歪曲原判决书的前提下,所收案例的文字经过了精简,包括案号出处、争讼事由、判决理由和法院判决四个部分,简明清晰。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主题法规案例索引 一、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二、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 四、担保物权 五、占有第二部分 法规文件汇编 一、综合 二、所有权 三、土地 四、房产 五、土地、房产税费 六、自然资源上的用益物权 七、担保物权第三部分 典型判例汇编 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章节摘录
插图: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条【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十一条【登记申请材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十八条【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f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十九条【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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