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327 字数:283000
内容概要
本书将重难点法条以[解读与应用]形式进行阐释,注释内容在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全新撰写,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并突出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并专设“以案说法”生动形象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这是市面上其他图书所无法比拟的。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地位] [适用范围] [试婚] 第二条 [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 [重婚] [家庭暴力]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条 [家庭关系]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 [结婚自愿] [关于婚约] [关于同性婚姻] 第六条 [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及周岁的计算] [晚婚晚育] 第七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 [结婚程序]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起诉离婚]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未到法定婚龄] [取消强制性婚检后,未进行婚前健康检查而在婚后发现 严重疾病的,婚姻的效力是否受影响?] [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同一婚姻关系离婚和无效婚姻宣告的审理顺序] 第十一条 [可撤销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 [胁迫] 第十二条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主要法律后果]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财产平等处理权] 第十八条 [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军人的特殊个人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 件] [婚前财产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 [遗产继承] [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 [夫妻相互继承问题] [收养与继承]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 [祖与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 [行政程序离婚的概念] [协议离婚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离婚程序与准予离婚的情形] [诉讼离婚的概念] [诉讼外调解] [诉讼离婚的程序] [判决离婚的标准] [宣告失踪人的离婚诉讼] [分居的理解和时间计算] [涉外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复婚]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 [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用] [抚育费的界定与支付] [抚育费的变更及起算]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财产分割基本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离婚分割] [离婚房屋分割]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十条 [对付出较多一方的补偿] 第叫十一条 [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二条 [一方困难时的适当帮助]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 [遗弃] 第四十五条 [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六条 [离婚中损害赔偿的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与限制]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提起时间] [虐待、遗弃的认定标准] [婚外恋能否提出损害赔偿?] [恋爱分手后能否要青春损失费?]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情形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情形]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施行日期]
章节摘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娴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对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要进行价值鉴定,对无保存价值的予以销毁,但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永久保存。(二)对销毁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建立销毁清册,载明销毁档案的时间、种类和数量,并永久保存。(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派人监督婚姻登记档案的销毁过程,确保销毁档案没有漏销或者流失,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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