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民事卷)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民事卷)》编写组 编  页数: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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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在司法实践及法律教学中,对于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都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的日益凸显也给司法解释工具书的编辑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通过与读者的不断沟通与交流,我们发现,读者在使用司法解释工具书时,往往会遇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司法解释数量繁多、不易搜集,导致许多司法解释类工具书都只能重点收录部分司法解释,无法满足专业类读者的工作需要。  (2)司法解释涉及面广,而许多此类工具书往往都是将大量的司法解释堆砌而成,并没有将其予以细化,导致查找与使用时的极大不便。  (3)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没有作相关的链接,导致一些读者在使用时无法将司法解释与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适用。  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民事卷)》有以下四大核心优势:  (1)收录全面权威。在全面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收录各类司法解释文件的权威文本,共1252件,并精心收集大量地方司法文件。  (2)分类细化合理。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专家同志,对司法解释予以细心梳理、分类。同时,考虑到部分文件在划分类别时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为避免重复收录文件,便于读者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民事卷)》在目录中设有“存目”,原处收录全文,存目处仅标出文件页码,指引读者检索文件。  (3)链接配套法律法规。对于重要的司法解释,以脚注的形式指出了与之对应的法条,同时,在每一部分司法解释之后,附有相关法律法规全文,以便于读者准确、及时查找。  (4)精选指导案例。在全面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基础上,重点收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编辑的指导案例,共8l件,其中的公报案例在审判中具有}I导同案同判的作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民事卷)》以“凡例”的形式对整套书的编辑理念、逻辑关系及使用规范予以详细说明,帮助读者高效使用本套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民事卷)》的编辑出版得益于与读者之间的良好互动,我们欢迎读者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并不吝批评指正。我们将根据读者的反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制定和清理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更新,以更好地服务于读者。

书籍目录

民事实体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2004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200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年6月19日)请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聊城市柳园供销公司法人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公民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1992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划拨郑州市东方红石油化工厂汇人大庆市龙凤区龙庆化工厂帐户的1385万元归属问题的处理决定(1995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东与平阴县平阴镇人民政府追索奖励费纠纷一案的复函(2003年7月24日)指导案例1.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2.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3.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4.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5.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6.刘志兵诉卢志成财产权属纠纷案7.常焕香等诉房宽才等雇员损害赔偿案8.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二、婚姻、家庭(一)综合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1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1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军婚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1977年6月13日)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1994年4月4日)请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风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3年3月12日)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04年9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2005年3月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20005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4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7年3月1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9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06年11月6日)指导案例叶光明诉妻子朱桂君擅自流产侵犯其生育权案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1001年4月28日)(二)结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出五代的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请求结婚问题的批复(195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且生活多年生有子女,应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处理的批复(1987年1月14日)请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对吴中输与养女吴风兰请求结婚问题意见的复函(195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五代内的解释的复函(195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1953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李玲与王景年婚姻纠纷案的复函(1982年8月9日)(三)夫妻共有财产及子女地位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有房屋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另方的部分应属无效的批复(1987年8月5日)请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1990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属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房产婚后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函(1991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1991年7月8日)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年2月17日)指导案例1.丁耀蓝诉丁永忠夫妻财产纠纷案2.钱伸阳诉王小兵抚育费纠纷案(四)重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与第三者另行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问题的批复(195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请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熊碧华与杨万福婚姻纠纷一案的处理意见的电报答复(1985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的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198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婚案件中受骗的一方当事人能否作为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11月7日)指导案例王艳重婚案(五)离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自留地自留畜的处理问题的批复(1963年lO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放职工高乃春与汪家敏离婚案件中退职金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64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娜萍离婚问题的批复(1965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孟宪明、李瑞玲离婚案的批复(1985年2月16日)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请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回族男方与汉族女方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案件应参照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的复函(198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1981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申请再审案的复函(1992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1992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立民与赵淑华因离婚诉讼涉及民办私立学校校产分割案的复函(200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9月10日)指导案例1.王兰英与蒋福才离婚案2.李汉兰与付翔离婚案3.樊晖诉韩硕离婚后财产纠纷案4.郭晓燕诉马洪清离婚案5.宋振州诉宋湘敏离婚纠纷案6.陈海芳诉叶明锋离婚后财产纠纷案7.邸欣诉哲辉涉刑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8.马高波诉王冬英离婚纠纷案9.李绍兵诉杨秀娟离婚案lO.庄丽琴诉范春勇离婚案11.曾婷诉徐小明离婚案12.周桂芬诉周金速确认离婚协议效力案(六)同居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请示答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1987年7月25日)……(七)涉外婚姻(八)涉港、澳、台婚姻三、继承(一)综合(二)继承财产的认定(三)法定继承(四)遗嘱、遗赠继承(五)涉外、涉港澳台继承 四、收养、扶养、赡养五、物权(一)房屋所有权(二)房屋典权(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四)宅基地使用权(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六)担保(七)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六、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七、侵权赔偿(一)人身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二)财产损害赔偿(三)交通损害赔偿(四)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八、劳动、人事九、著作权十、合同(一)综合(二)买卖合同(含购销合同)(三)租凭合同(四)借款合同(五)建设工程合同(六)运输合同(七)加工承揽合同(八)保险合同(九)技术转让合同(十)其他合同纠纷(十一)合同责任十一、民事责任十二、诉讼起效民事诉讼编一、综合二、立案三、起诉与受罪四、主管和管辖五五、诉讼参加人六、证据七、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程序十一、第二审程序十二、特别程序十三、审判监督程序十四、督促程序十五、公示催告程序十六、执行程序十七、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十八、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十九、仲裁附附录一: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附录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一览

章节摘录

二、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对离婚时财产的处理,应依照婚姻法第十三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的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12)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各自或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外,应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负责抚养的一方代为管理。(1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问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转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本人所有。(14)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卜三条的规定,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1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的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对生产资料和离婚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专业,应从有利于生产考们,予以合理调整或作价处理。(16)城乡个体经营户的生产资料、合法收入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应根据有利生产、经营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合理分割。(17)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18)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19)因第三者介入或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注意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20)因生女孩或女方采取节育措施而引起离婚的,分割财产时,要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对女方在住房、生产、生活以及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应予照顾。(21)对劳改人员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既要保护其配偶和子女的权益,也要依法保护劳改人员的权益。属于他们婚前个人所有的财物,原则上仍应归其个人所有,对夫妻和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应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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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买了一套,四本,收录的文件比较全,除了两高的司法解释,还有请示答复,各省高院的审判指导意见,公报案例,比较全面实用。一套不错的工具书!
  •   买了这本这么厚的书,包装只用了薄薄的塑料袋,到了袋子都烂了,书上都是泥点子,就不能包好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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