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

出版时间:2010-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 编  页数:190  

内容概要

随着九十年代经济的蓬勃发展,为了更好的服务市场经济和吸引外资,中国于1994年首次制定了《仲裁法》。值得注意的是,在众多解决商事纷争的方法中,仲裁因其具有自治性、私密性、灵活性、高效性、终局性等诸多优势,在解决中国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的贸易和投资争端时尤其受到青睐。

书籍目录

特载  我们信赖仲裁吗?——关于中国仲裁研究的英文文献综述  有哪些仲裁研究值得关注?——2009年中文法学期刊仲裁研究论文综述专论  论CISG在一些国际商事案件中的应用  论仲裁员面临的欺诈问题调解专栏  调解的现状回顾与理论发展  联合调解实务指南——两人智慧胜一人案例评析  论对涉及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所作出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利夫糖果(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评析  论英国仲裁法下法律问题可上诉原则——厦船重工案评析办案札记  庭审杂谈——国际仲裁庭审二三题.  从办案秘书的视角看仲裁庭审若干细节问题征稿启事

章节摘录

插图:三、仲裁程序(一)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仲裁庭的组成是仲裁审理程序的开始,争议双方当事人往往非常关注以下问题:仲裁庭由几个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有无任命仲裁员和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权利?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时由谁来指定独任或首席仲裁员?等等。各国法律和各仲裁机构对此都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主要规定在《仲裁法》第四章 第二节 第30、31、32条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马占军博士认为,我国仲裁庭组成方式存在问题并长期难以有效解决的根本原因,在于《仲裁法》之组庭方式上的立法缺陷:一是《仲裁法》仅认可独任仲裁庭和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仲裁庭两种方式,未赋予当事人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充分自由权;二是当事人未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意见或未进行任何约定时,由仲裁机构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但却没有对应按何种标准决定组庭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作者主张须对《仲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明确赋予当事人确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充分自由权;在当事人未就仲裁员人数达成一致时,采用国际通行做法,即由法律对仲裁庭组成方式作出明确规定,而不是授权仲裁机构主任来决定;明确规定当事人未就仲裁庭组成进行约定则仲裁庭应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但仲裁机构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性质以及复杂性决定是否采用合议仲裁庭方式。②(二)证据制度刘晓红教授从与诉讼证据制度相比较的视角,总结出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特点在于:一是法定证据规则的柔性化,即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需建立在法律框架内,但应赋予仲裁员在证据活动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置于证据规则之首;三是仲裁庭(员)在证据认定程序中权力是有限性的;四是对一般诉讼证据特征及种类的“异化”。认为证据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同时反映公正与效益。为了效益,商事仲裁证据制度必须独立于一般诉讼证据制度;为了公正,仲裁证据规则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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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第72辑)》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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