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庄洪胜//刘志新//吴立涛 页数: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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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法是一个法制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规范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侵权责任一直是民事法律领域的核心内容之一。2009年12月26日,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后,我国第一部调整规范侵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予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新形势下法律体系构建和调整的重大进展,为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夯实了基础,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出了重大贡献。《侵权责行法》开宗明义,指明了立法的基本宗旨,除了秉承民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以外,特别提到“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是以往的民事立法所没有的,是新一届领导集体治国理念在立法领域的创举。预防与制裁,以往更多地出现在刑事立法范畴,是刑法的基本功能之一,而此次明文出现在民事法律领域,用意很明显:通过民事侵权责任的追究,制裁民事侵权行为;通过对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人的制裁,警示和告诫社会公众,在参与社会活动之前或者同时,要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尤其是可能发生或者导致的侵权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后果,从而因对这种行为后果的排斥或者抵触,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侵权起到预防的作用。和谐,反映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生活之间,都需要和谐共处、科学发展,要保持相对的平衡与稳定。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教育全体社会成员的重要途径。在立法宗旨上明确和谐稳定的主题基调,旗帜鲜明地树立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的治国思想,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侵权责任法》除了规定普遍意义上的侵权责任以外,还用专门的章节分别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高度危险、饲养动物损害、物件损害做出了专门的规定。
内容概要
本书以《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系统阐述了医疗事故侵权纠纷、非医疗事故的医源性纠纷中涉及的责任分担、伤残鉴定及损害赔偿。 本书作者以专业的角度对于人身损害的后果,尤其是造成伤嗾的后果,从医疗技术鉴定以及司法鉴定等方面作了全新的解读。 本书依托前沿理论,立足现行法律,紧贴最新实践,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可供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使用,可供公安政法院校、医学院、司法鉴定机构、律师、法医和医师在教学和工作中参考。
作者简介
庄洪胜,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法医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专家库主任法医师,北京法医协会法医临床分会常务理事,现执业于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担任专家鉴定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专章条款 第三节 医疗侵权损害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第四节 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二章 规范调整医疗行为的法律法规 第一节 综述 第二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理解与适用 第三节 医政管理法规 第四节 药政管理法规 第五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章 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及赔偿责任 第一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除外情形 第二节 伪劣医疗器械侵权责任 第三节 采血供血过错造成的损害 第四节 医疗污染引发的侵权纠纷 第五节 滥用麻醉药品致人损害纠纷 第六节 其他非事故医疗侵权 第七节 医疗损害赔偿费构成及标准 第八节 非事故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标准 第九节 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程序第四章 医疗侵权责任类型及产生 第一节 简述 第二节 常见的医疗意外及并发症第五章 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鉴定 第一节 简述 第二节 医疗损伤与原有疾病的关系 第三节 医疗损害与损害后果的鉴定原则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章节摘录
人生难免生老病死,这是大自然的规律,每个人从出生开始,伴随着岁月的成长,都不可避免地要与医疗行为发生联系,体检、治疗、用药、手术甚至抢救等,因而医疗是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的事业。医疗行为直接实施于人体,不论是用药还是手术,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侵害性,对患者都可能产生副作用或者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正当的医疗行为是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以挽救一个较大的利益,临床上称为医源性损害,比如切除病患组织、器官以挽救生命;而不当的医疗行为恰恰相反,将会给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的、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对于医务工者而言,病人的健康是其职业首先考虑的事,只有在符合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并要考虑到病人利益时,医生才可提供对病人的生理及心理状态产生有利影响的医学措施。尽管如此,由于人类对疾病的认识程度、病情的变化、个人的体质、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程度和接受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即使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在自己的技能认知程度上、医疗设施设备水准上采取了自认最恰当的处理措施,但是仍然有可能发生种种意外并因此产生与医疗相关的各种纠纷和争议,数据统计说明:2002年发生医疗纠纷案件为5000起,2004年医疗纠纷案件为8000起,至2006年医疗纠纷案件已超过1万多起,呈逐年上升之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民事责任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和归责原则的正确确定,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在法律适用上、司法鉴定上均采取二元化的标准:1.法律适用上的二元化: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中的相关的规定。2.鉴定程序和标准的二元化: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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