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陈瑞华 页数: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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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5年初,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我的学术专著《程序性制裁理论》。五年的时间过去了,笔者在书中提出的一些重要概念和理论得到了较为广泛的传播,并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包括“程序性制裁”、“程序性裁判”、“程序性辩护”、“程序性上诉”在内的学术表述得到了普遍的接受,诸如“通过宣告无效来制裁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思想也得到人们的重视。在学术层面上,有人甚至将本书所提出的程序性制裁理论与此前出现的程序价值理论、诉讼构造理论视为刑事诉讼法学的三大基础理论。就其学术价值而言,程序性制裁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开拓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版图,就刑事诉讼程序的实施问题提炼出一套可用于学术交流和对话的概念体系。而有了这套概念体系,研究者在讨论问题时就可以逐步摆脱对策法学的桎梏,不会动辄仅仅关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问题,也不会被诸如“刑讯逼供”、“证人不出庭作证”等方面的制度难题所困扰。研究者完全可以透过这一系列制度和实践现象,发现制度形成的规律,寻找那些造成诸多法律现象的理论线索。如今,在该书第二版行将面世之际,笔者有必要使书中那些有价值的理论分析以更为准确的语言得到梳理,以便让更多的人了解程序性制裁理论的精髓。同时,对于该书在第一版成书时存在的一些缺憾作出尽可能的弥补。例如,为有效地压缩本书的篇幅,笔者将附在正文后面的三篇资料性文章予以删除,以便使读者集中关注笔者就中国问题所作的理论分析;考虑到2003年的“清理超期羁押运动”只具有十分有限的意义,对后来的影响也不是十分显著,笔者将第一版中的“程序性违法的运动性治理”一章予以删除,以便让读者了解那些更具创新性的学术讨论;鉴于中国迄今仍未建立“宪法性救济制度”,那种将较为严重的程序性违法视为“宪法性侵权”的观念,还主要存在于部分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之中,因此,笔者没有在第二版中继续保留资料性较强的“宪法性权利的司法救济”一章。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部以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术专著。作者运用经验实证研究方法,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成因以及官办治理程序性违法行为的主要办式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评论。作者讨论了实体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论证了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正当性和理论基础,分析了巾同现行的程序性制裁制度的主要不足,并就程序性制裁制度的完落以及与程序性制裁有关的程序性裁判、程序性辩护、程序性上诉等制度的重构,提出了系统的理论设想。本书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性违法”、“程序性制裁”、“程序性法律责任”、“程序性裁判”、“程序性辩护”、“程序性上诉”等一系列新的法学概念,初步形成了一个以权利救济为中心的程序性制裁理论。本书在学术上的开拓和创新,拓展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版图,有助于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发展。
作者简介
陈瑞华,男,1967年2月生,山东聊城人。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囤政法人学学士(1989),中国政法大学硕士(1992),中国政法人学博士1995),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博士后研究人员(1995-1997),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2),1997年起往北京火学法学院任教。研究领域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司法制度和程序法祭础理论。独立出版的著作有:《刑事审判原理论》(1997,2004),《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2000,2005),《看得见的正义》(2000),《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2003,2008),《程序性制裁理论》(2005,2010),《删事诉讼的中国模式》(2008,2010),《法律人的思维疗式》(2008),《论法学研究方法》(2009),《比较刑事诉讼法》(2010)。2004年11月,获得中国法学会第四届“十火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2010年3月,获得中国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资格。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程序性违法的性质与成因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三个案例的分析 三、程序性违法的性质 四、作为人权法的刑事诉讼法 五、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缺陷 六、“重实体、轻程序”的奖惩机制 七、刑事司法中的潜规则 八、对程序性制裁制度的观念抵触 九、结论第二章 程序性违法的实体制裁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对杜培武案件的综合分析 三、行政纪律处分的效果 四、刑事追诉的可行性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 六、国家赔偿制度的局限性 七、对实体性制裁制度的若干评论第三章 程序性制裁的法理学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什么是程序性制裁 三、程序性制裁的基本模式 四、程序法的独特制裁方式 五、为什么要制裁程序性违法行为 六、为什么要选择宣告无效的制裁方式 七、程序性制裁的局限性 八、程序性制裁的未来第四章 程序性制裁之实证分析 一、引言 二、现行的程序性制裁制度 三、排除规则的个案分析 四、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个案考察 五、准许撤诉:一种新的程序性制裁方式? 六、从轻量刑:一种可行的程序性制裁方式? 七、确立程序性制裁制度的理论思路第五章 程序性裁判的基本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什么是程序性裁判 三、程序性裁判的实践形态 四、是否存在“审判之中的审判” 五、检察官、律师和法官的主要分歧 六、“刑讯逼供”的双重法律意义 七、庭外供述笔录的非自愿性推定原则 八、程序性裁判的基本制度要素 九、程序性裁判与司法改革第六章 程序性辩护的兴起与困境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两个案例的比较分析 三、程序性辩护的性质 四、作为诉权行使方式的程序性辩护 五、程序性辩护的诉讼分布 六、程序性辩护的效果 七、程序性辩护的现实困境第七章 程序性上诉之初步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二、程序性上诉的比较分析 三、对中国程序性上诉制度的反思 四、程序性上诉的基本理由 五、审判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六、程序性上诉与审级制度第八章 程序性制裁理论的体系 一、程序性违法 二、程序性制裁 三、程序性裁判 四、程序性辩护 五、程序性上诉 六、程序性制裁理论的开放性相关文献 一、中文部分(按作者姓氏拼音字母顺序排列) 二、英文部分(按作者姓氏字母顺序排列)索引
章节摘录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向一审法院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和照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除了出示这些已经在开庭前移送的证据以外,还可以将其他据以支持公诉的证据当庭提交给法庭。而在开庭结束后的三日之内,检察机关还要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移交给法院。但是,考虑到所谓的“主要证据”是由检察机关自行确定其范围的,一审法院无权以检察机关移送的证据范围未达到法定要求为由,拒不开庭审理。这就造成了检察机关事实上拥有对“主要证据”的范围加以解释的权利。由于目前几乎所有言词证据都是以“笔录”的形式在法庭上进行宣读,一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乃至被告人供述笔录的调查还采用了“摘要式宣读”的调查方式,因此,公诉人在法庭上就经常不将全部起诉证据予以出示,法庭对控方证据的调查实际流于形式。而在法庭审理结束后,检察机关可能有意无意地将某些重要证据放入案卷材料之中,并移送法院合议庭。合议庭在对本案证据加以审核时,并不只是根据当庭经过调查、质证和辩论过的证据作出裁判结论,而是将法庭上经过质证的证据与检察机关移送来的案卷材料一并加以分析。结果,一些未经过当庭调查和质证的证据就可能成为法院判决的根据,并被引用进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之中。这是近年来中国刑事审判制度存在的显著问题之一。本案就属于这种一审法院将未经当庭质证的控方证据引用为判决根据的典型案例。作为一审法院重要判决根据的证据,那份“代理保险业务协议”既没有被检察机关在开庭前作为“主要证据”移送给法院,也没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检察机关出示在法庭上,更没有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最后竟然被一审法院引用为定案的根据。很显然,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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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制裁理论(第2版)》的研究是将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运用于法学研究的可贵尝试,体现了一种“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思路,为原创性理论的提出奠定了方法论基础。《程序性制裁理论(第2版)》在学术上的开拓和创新,拓展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版图,有助于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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