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 页数:161
内容概要
权威性 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 示范性 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实用性 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书籍目录
适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案例1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2 侵害他人的婚姻自主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案例3 犯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后,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案例4 律师事务所因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5 学校对教学事故具有过错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案例6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接受委托人委托发表律师声明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当同委托人一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案例7 群殴案件中,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各行为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案例8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 第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的主张形式】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案例9 户籍在农村,但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且收入相对稳定的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案例10 受害人的未出生子女有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第十九条 【财产损失的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一条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第二十二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案例11 对于无加害人的见义勇为,受益人可以给与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公平分担损失】 案例12 公平责任下,双方应该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过失相抵】 案例13 受害人对所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的故意】 第二十八条 【第三人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案例1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三十条 【正当防卫】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 产品责任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 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
章节摘录
侵害他人的婚姻自主权,应承担侵权责任2002年4月,原告陆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闫某。2002年7月,两人订婚,原告陆某要求其所在单位出具了结婚证明,后被告闫某单方在山西省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所领取了发证时间为2000年1月8日的结婚证。2003年8月,被告闰某从成都军区77200部队虹山干休所退役后,被安置到昆明市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作。2004年底,被告闰某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05年3月25日,其提出撤诉申请,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2005)五法黑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在此期间,山西省某县民政局以神民字(2005)3号文件作出了“关于撤销闫某、陆某婚姻登记的决定”,内容为“经查实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所出具的关于陆某与闫某的结婚证存在以下问题:一、非户口所在地出具虚假婚姻状况证明;二、婚姻登记现场女方不在;三、结婚证日期明显前移,故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因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故撤销陆闰二人婚姻登记并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2005年5月16日,原告陆某遂以被告闰某利用婚姻关系进行欺骗对其造成精神及名誉上的伤害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调解无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山西省某县民政局已经作出了“因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故撤销陆闫二人婚姻登记并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结婚证”的决定,就现有的证据和案件事实而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被告闫某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对原告陆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故对原告陆某要求被告闫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法院酌情予以考虑。判决由被告闫某赔偿原告陆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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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例注释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很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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