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疑难案例研究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王利明  页数: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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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案例研究的意义霍尔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种经验产生于各种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案例就是活生生的法律,也是行动中的法律。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本,且尚未建立也不承认判例制度,但是,案例研究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案例研究仍然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提高法律适用技术和司法裁判质量,促进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从立法层面来看,案例研究为立法实践提供了大量鲜活的经验,在案例中总结的经验是对立法的实证。案例资料为立法技术的完善和立法水乎的提高提供了经验,同时对法律的“废、立、改”提出了迫切性的需求。因为案例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研究,尤其是对疑难复杂问题的研究。通过这些研究,一方面可以发现现行民商事法律规范的缺陷;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技术,弥补现行法律的缺陷,为相应案件提供妥当裁判规则,并通过案例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以完善立法并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从司法层面来看,案例研究会对司法产生最为巨大的影响。虽然我国没有判例制度,但是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典型案例的推广上已做了大量工作,公布了许多典型疑难案例及其判决,为类似案例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其积极意义还在于:其一,通过案例的总结和公布推动我国司法解释的形式由成文化向判例化方向转变。这些以司法实践为基础的案例研究成果,又反过来影响今后的司法实践,指导司法裁判活动,有助于帮助提高法律适用技术,增强司法裁判结论的妥当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不是对既有案例的单纯评述,更不是对臆造案例的学术构造,而应当是立足于司法实践,以指导司法裁判实践为导向的有益探索。

内容概要

  霍尔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种经验产生于各种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案例就是活生生的法律,也是行动中的法律。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文本,且尚未建立也不承认判例制度,但是,案例研究在我国的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中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案例研究仍然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提高法律适用技术和司法裁判质量,促进法学教育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本书将分为债和合同法案例、物权法案例、侵权责任法案例这三个部分进行系统的介绍。

作者简介

王利明,男,1960年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

书籍目录

以案例研究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变革(自序)
第一部分 债和合同法案例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
合同关系中的第三人
和解协议的效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合同成立与履行治愈规则
确认书的性质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果
附条件的合同
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
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合同履行与诚实信用原则
利他合同中的履行问题
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责任
合同价格条款的确定
工程款的鉴定问题
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
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
同时履行抗辩与双方违约
根本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欺诈行为与责任竞合
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合同的效力
显失公平的构成
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债权的部分转让与委托索款
合同转让的效果
连环合同中的无效撤销和解除问题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居间合同的性质和居间人的义务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
合伙合同的履行问题
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
预期违约与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的解除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履行迟延与合同解除
免责条款的效力和解释
合同仲裁条款的解释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与保证范围
保证的形式
保证与物的担保的关系
债务人变更后担保人的责任承担
保证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的变更与保证责任
保证人代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问题
加害给付的责任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
仓储保管合同的性质和违约责任
无偿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
明示毁约与履行拒绝
默示毁约的法律问题
损害赔偿范围的计算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
违约金责任的认定与调整
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定金的性质与责任
代理和行纪的关系
违约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
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责任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第二部分 物权法案例
债权物权的关系和无效合同的撤销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的移转
买卖合同下的所有权移转
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
房屋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
商铺业主的专有权及其行使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
物权的确认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抵押中的涤除权的行使
出租抵押物的效力
法定抵押权的行使
共同抵押中的受偿
货币出质的问题
房屋买卖中的优先购买权
不动产善意取得若干问题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地基的权利
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则
空间利用权的确定
货币所有权规则适用的例外
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问题
第三部分 侵权责任法案例
“银河宾馆案”评析
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侵权
“老干妈”不正当竞争案评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侵权责任的成立
“网络侵权第一案”评析
侵害债权与不真正连带债务
公交司乘人员的保护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部分其他案例
收养协议纠纷
诉讼时效届满后的自然债务
后记

章节摘录

笔者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后,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到来时,债权人根据和解协议提出请求,要求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以已过执行期和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予以驳回,此种做法不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表现在:第一,不符合民法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因为,债务人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后,本应当自觉地履行法院的判决,但债权人要求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本身对债务人是有利的。因为达成和解协议以后,不仅使债权人放弃了判决中的某些利益,而且也使债务人得到了延期还款的机会,但是在和解协议的履行期到来后,债务人又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以上述理由驳回债权人的请求,债权人找不到任何补救的机会,这无异于剥夺了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种做法实际上给那些恶意的逃债行为提供了机会,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是鼓励了这种逃债行为。第二,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被告在原合同债务中欠钱不还,法院判决后不主动执行判决,而达成和解协议后仍然不执行和解协议,显然被告不是诚实守信的。甚至可以说债务人是故意编造一个骗局,让债权人上当受骗。被告既在判决作出以后,主动要求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期限届满以后,又提出已经过了执行期或时效届满,从而拒绝执行和解协议,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是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法院如果支持此种行为,则完全背离了诚信原则。第三,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如果体现了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和解协议得不到司法保护,原判决也得不到执行,其后果是债务人所欠的债务不用偿还,故意违约行为得不到任何追究,诚实的守约方的利益不能得到任何保护,这也很难使守约当事人充分相信司法应有的公正性。4.关于一方在和解协议达成后又申请执行原来判决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所以,在和解协议生效以后,不管是在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以后。

后记

二十年前,我开始在研究生的民法课程讲学中尝试运用案例教学法,同时在给高级法官培训班授课时也偶尔采用。经过这些年的摸索,我对案例教学方法有了更深的体会,同时对案例教学教材的编写初步形成了自己的一点想法。在近年来的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课程的教学中,我曾经选用过一些案例,并在课堂作了一些粗浅的分析。几年前曾经将案例汇编成册出版,此次根据民事立法的新发展,我将这些案例作了相应的修订(有些案例虽然发生在新法律生效之前,但这不妨害学理上的分析),并将近几年新撰写的案例充实进去,最终汇编为本书。本书在修订过程中,曾得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特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熊丙万等同志的大力帮助,在此深表谢意。由于时间仓促,而个人能力有限,本书对案例的选用和分析,错误缺点在所难免,我殷切希望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媒体关注与评论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霍尔姆斯法律的事实以解释过程为前提。  ——达维德为民法而努力,乃为人的自由、平等、价值和尊严而奋斗。  ——王泽鉴生动的案例是理论之树常青的源头活水。  ——王利明

编辑推荐

《民法疑难案例研究(最新修订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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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5条)

 
 

  •   王利明博士的民法书 案例研究类的 有很大的帮助
  •   是一位大学法律教授向我推荐的这本书,她的课程我非常喜欢,爱屋及乌,就买了她推荐的书,真的很好!感谢我的老师,我一定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   案例分析太详尽了 都要被作者感动了~
  •   今年要好好研究民法,努力学习
  •   还没怎么看,基本都是民法上的一些基本问题
  •   如题,好书,实用。服务好,下次最好在书外面加一层保护的东西,例如硬纸片或者泡泡塑料,否则只有一本书,它很容易受伤害。
  •   很喜欢这本书,特别喜欢它对案件的多角度分析
  •   很好的书,现在又出新版了,但是内容还是有见地
  •   比其它购物网站便宜多了,看了感觉还不错的!
  •   内容很有实际性,就是语言难懂点
  •   内容充实详细,收获颇丰。
  •   我觉得挺好的,受用
  •   偶喜欢
  •   说理透彻、实用性强,不错的书,价格也公道。
  •   好难得的降价,赶紧抢入手,王老师的经典啊
  •   我是冲着王利明去的,读完感觉还好,比上不足比下有余,和台湾的王泽鉴的书比不怎么样,但是和国内的大量的民法案例书一比,这本书就显出它的好,虽说它是王利明上课的讲义(这个我是猜测的,从书中的语言风格),错别字有好多个(这个是我自己读出来的),但是它毕竟是王利明自己一个人写的,水平有保障,同类书大多主编挂名,随意找几个人写写,一人写一章,两天交稿,拼凑之作,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没有更好的,我推荐这本书。
  •   案例很经典,受益匪浅。
    但是有几页纸顺序错乱,来回调剂挺麻烦了,就撮合看,内容给五星,编排给四星。
  •   每一个案例就写一篇,每一篇都有案例的分析和理论的阐述,而且两者结合的很好。适合学习。
  •   学习民法必须多看各大家的著者
    王老师的这本是对民法方面的重点问题进行的研究
    对于大家在理论上的提高是很有帮助的
  •   多数内容还是比较不错的。但也有缺点,比如有的论述不太充分,而且校对工作也不好,就好像是王教授写了第一稿即交给出版社出版了。拜托,还是仔细点,认真点。
  •   书脊破了,书是好书
  •   还没有收到呢~呵呵
  •   鞭辟入里的分析,不厌其烦的解说,符合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要求,值得法官们认真学习。
  •   无论是案例还是案例后的论述,本书都有拼凑之嫌,论述部分与王教授的其他教材重合,对案例的针对性不强,案例的选取也不够典型。顶多与现有的其他案例书水平相近。
  •   没有深度,说不到点。
  •   劝想买的人别在当当买,书就看了一天中间就断开了!!胶都断了!!书变成了两半!!!什么质量,坑害消费者!!!!!强烈不满!!!呼吁像买这本书的都不要买了
  •   新瓶旧水,前些年已出版了。
  •   质量很不错 但是对各个难点的讲解不够深入 内容比较泛泛
  •   才翻了两天,就出现装订掉页
  •   内容很好 是正版的 值得买
  •   不好不坏,不上不下。。
  •   很适合我这种涉入不深的人
  •   送错地方了,还要我自己去那里取!
  •   书有点旧,都不知道是不是二手书...怀疑中
  •   是学习民法的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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