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256
内容概要
本书采用专业导引,书中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采用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全书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名进行权威解答。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民事权益的范围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第四条 侵权责任的优先适用 第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的优先适用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配套法规 (一)一般现实 (二)产品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 (四)医疗损害责任 (五)环境污染责任 (六)学生伤害责任 (七)触电及核事故责任
章节摘录
本条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满足下列几个要件:一是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行为主体是复数。二是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虽然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行为的是数人,但真正导致受害人损害后果发生的只是其中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行为。三是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一般而言,受害人只能请求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侵权人也仅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数个行为人实施的危及行为在时间上、空间上存在偶合性,事实上只有部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由于受害人无法掌握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等证据,无法准确判断哪个行为才是真正的侵权行为,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受害人的举证难度,避免其因不能指认真正侵权人而无法行使请求权,同时由于每个行为人都实施了危及行为,在道德上具有可责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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