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政策解读与实用范本典型案例全书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柴荣 编  页数:567  字数:5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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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收录全面 全面收录本领域最重要最常用的法律规章政策,方便读者查找。    权威解读 对重点法条进行权威细致的解读,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条文含义。    应用提示 对重点难点问题作专业提示,帮助读者准确适用法律维护权益。    文书范本 收录大量示范文本流程图,读者可以随查随用,经济实用方便。    典型案例 精心挑选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帮读者理性合法解决争议。

作者简介

柴荣,山西山阴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律师。近年来出版学术专著3部,在《法学研究》、《法学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曾获“第一届中国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奖”等多项法律研究成果奖。现主持教育部、民政部等多项部级法学课题。l994年至今兼职从事法律实践

书籍目录

上篇 法律政策解读  实体法编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2008年2月4日)  二、物权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8日)  三、合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l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公报案例      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四、婚姻家庭    1.婚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25日)    ……  程序法篇下篇 文书范本  民事类  合同类  知识产权类  诉讼仲裁类

章节摘录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与该条有何不同?如何适用?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为:(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同时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由此可见:(1)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为无效合同;(2)乘人之危的合同不再是无效合同;(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再是无效合同。  须注意,在合同领域内,《合同法》优先于《民法通则》而适用。第五十九条【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无效。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根本性有效条件,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赋予表意人变更、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从成立时具备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即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权利人表示永不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或变更权、撤销权超过除斥期间而消灭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变为确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权利人依法行使变更权或者撤销权,民事行为经变更或撤销后,其效力溯及到民事行为成立时,即撤销使其无效的,自始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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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民诉不是新修订的,还需要另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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