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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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某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为方便读者,我们编辑了这套“实用版”法律图书,具有以下四方面鲜明特点: 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专业、权威。本书中的解读都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并用囹标示出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方便学习。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0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6月27日)附录:赔偿标准与计算公式
章节摘录
刑事赔偿复议通常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复议机关应当在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调取案卷和有关材料进行调查。对事实不清的,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对于审查终结的复议案件,应分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原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数额恰当的,予以维持。原决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予以纠正;赔偿方式、数额不当的,予以变更。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依法作出决定。复议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法律没有规定复议决定的送达期限,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精神和第2条规定的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原则,复议决定也应当及时送达。如果赔偿请求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赔偿决定的,复议决定即生效。复议决定一经生效,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执行。囹赔偿请求人在申请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同时还应提供其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中和复议程序中提交的有关法律文书,以及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作出的有关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赔偿委员会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是否受理。赔偿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在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之前,赔偿请求人中请撤回赔偿申请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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