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周光权 页数:312 字数:2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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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对犯罪论体系在刑法学中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形容都不为过。犯罪论体系中随处可见的陷阱,给刑法理论的发展造成了很多困扰。一个刑法学者,在其学术生涯中,如果对犯罪论体系的问题避而不谈(例如,只探究刑罚论,甚至仅仅思考量刑理论的一些问题),其“问题意识”和“难题意识”都不可能得到充分展现。事实上,对很多刑法问题的研究一旦深入,就会发现无论何时,犯罪论体系的问题都是绕不开的。例如,对量刑问题的研究,必然和责任论的很多问题纠结在一起,责任的内容、故意过失在责任论中的地位、责任与违法性的关系等问题就会接踵而至。再比如,在讨论对狭义共犯的处罚时,共犯和正犯是何关系?有什么理由对共犯进行处罚?类似问题,本身就是犯罪论体系的关键问题,和犯罪成立条件理论紧密关联。 我始终认为,在我国处于通说地位的四要件理论,只强调构成要件的“堆积”,强调对构成要件的列举,强调在司法上对要件是否具备作“流水账”,而缺乏对行为评价的追问机制和反复推敲机制,从而丧失从不同侧面检验行为的机会。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四要件说,是停滞的理论,而不是发展的理论;是阻碍创新的理论,而不是为理论创新提供空间的理论;是静止地看待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而不是对行为从不同侧面进行反复推敲、打磨的理论;是只告知被告人处理结论,但无法透彻地、充分地进行释法说理的理论。法官裁判只能告诉被告人有罪,应该受到处罚。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什么有罪,根据何种推理过程、经过何种思考,才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被四要件说“形塑”的法官或许并不比被告人清楚。这样的刑事司法现状需要改变。最近三十年,中国刑法学表面上呈现总体繁荣的格局,但通说在犯罪论体系上缺乏具有创造性的研究,和四要件说的制约有关。因此,对平面的四要件理论进行阶层化改造,应当是不可阻挡的潮流。
内容概要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处于通说地位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不能发挥犯罪论体系的指导功能、限制功能、检验功能,尤其是不能妥善解决共犯论的一些复杂问题。随着各种改造方案的提出,四要件说“一统天下”的局面早已不复存在。多数改造方案的总体趋向是对四要件说进行阶层化改造,并在满足控、辩对抗方面迈出关键步伐。作者在本书中创造性地提出的“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要件”三阶层体系的合理性在于:借鉴了阶层论体系的方法论;充分考虑刑事裁判中犯罪事实的认定过程,、维持层层推进的递进式思维,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上出错;有助于凸现犯罪论研究中的问题意识;吸纳了四要件说的合理性,改革“成本”捃对较小。
作者简介
周光权,重庆市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等职。2001年2月至2002年3月,在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任客座研究员。
出版《注意义务研究》、《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法
书籍目录
导论 我国犯罪论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一、概念的厘清 二、传统四要件理论的诸种缺陷 三、改造四要件论的探索值得肯定 四、应当容许不同犯罪论体系并存和对抗上篇 问题 第一章 犯罪论体系的比较法透视 一、犯罪论体系的历史渊源 二、大陆法系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 三、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 四、苏联、中国的闭合式犯罪构成论 五、导致犯罪论差异的内在原因分析 第二章 四要件说的缺陷Ⅰ:理论剖析 一、难以兼顾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 二、重视控诉轻视辩护 三、主观判断可能优于客观判断 四、经验判断与规范判断纠缠不清 五、强调静止性否认过程性 六、结语:解决矛盾的基本设想 第三章 四要件说的缺陷Ⅱ:实务考察 一、可能丧失从不同侧面检验行为的机会 二、容易根据形式判断得出结论 三、不重视法益保护的观念 四、过于重视行为人的意思 五、难以正确处理正当化事由 六、不能妥善处理共犯论的问题 七、难以实现一般预防中篇 本体 第四章 犯罪论体系与价值评价 一、价值评价存在于犯罪构成中 二、中国刑法学中价值评价的特色 三、价值评价与犯罪论改革 第五章 规范违反说与犯罪论体系 一、规范论与犯罪本质 二、规范论与犯罪成立理论 第六章 构成要件的观念 一、概念的厘清 二、构成要件观念的重要性 三、构成要件的观念与处罚范围——以对向犯为例的分析 四、构成要件的主观判断 五、构成要件的观念与身份犯的共犯 第七章 构成要件的独立价值 一、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相关性 二、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分开考察的理由 三、我国通说中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一体化的不足 四、构成要件的独立性与我国犯罪论体系改造 第八章 违法性的本质 一、研究的出发点 二、法益侵害说的问题点 三、规范违反说与中国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 四、未来社会违法性本质的转换 五、规范违反说与刑法的公众认同 第九章 违法性判断的基准 第十章 违法性认识 第十一章 犯罪论体系下篇 改造 第十二章 犯罪论体系的功能 第十三章 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方案 第十四章 犯罪论体系的前景代跋 无声的中国刑法学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今天的德国犯罪论体系,已经在尽可能地告别目的行为论。但古典犯罪论体系的骨架基本保留下来。李立众博士认为:“近一百年来,虽然具体概念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但是,以行为、构成要件、违法性与责任来定义犯罪的思路,在大陆法系沿袭至今。往后理论的发展,虽然正确指出了古典体系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其自然主义的哲学基础值得批评,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存在重大不足,等等,但古典体系的大厦并不因此而倾倒,因为其立足的核心思想——犯罪理论必须贯彻法治国的理念,必须防止司法擅断——始终是应当予以肯定的。”① 当然,在今天的德国犯罪论体系中,大量吸收了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的内容,认为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但也可能存在例外情况,从而承认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采纳规范责任论;同时,受到目的行为论的一定影响,例如,将故意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看待,认为没有故意对某些行为就可能无法把握。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Roxin、林东茂等学者才认为,德国当前犯罪论体系的通说,是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和目的论体系的结合。②我认为,这种见解是符合实际的,因为在构成要件阶段就区分故意、过失,承认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存在,而不是将其仅仅作为责任要素看待,在今天的德国被普遍认可。③“故意并非只是罪责要素,而且亦是主观不法构成要件的要素,从事犯罪判断时,在构成要件该当与否的评价层次,即应判断有无故意的存在。因此,故意乃成为构成要件故意……过失不应延至罪责判断的评价层次,始加以处理,过失当作破坏社会共同生活中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属于不法构成要件的部分,至于欠缺注意的个人可责性,则属罪责要素。”④
媒体关注与评论
使中国刑法学陷入“失语”状态的,主要就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问题。 犯罪论体系是整个刑法理论的轴心,犯罪论运转不灵,刑法学这架机器自然就“失灵”。 我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很简单:对于只列举犯罪构成诸要件的理论,必须改造为更为“讲道理”的犯罪论体系! ——周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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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体系的改造》按照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要件三阶层体系,对行为的定性,首先是通过犯罪客观要件展示行为在客观上符合分则各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且违法的侧面;然后由犯罪主观要件展示责任的侧面;最后,再例外地老虎是否存在足以排除犯罪的特殊情况。 建构阶层体系,促进学派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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