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商法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311  字数:245000  

内容概要

《2010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本丛书主要特点如下:  1.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2.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并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3.标注相关法条和历年真题,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4.本书全面收录了目前复习司法考试中商法所需的法律规定。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9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附录:综合比较记忆图表 1.股东诉讼 2.汇票、本票、支票比较 3.《保险法》重要条文新旧对照

章节摘录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供保险业务相关信息不实、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不按规定使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第一百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及未取得合法资格从事保险代理活动人员的法律责任】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七十五条【外国保险机构违法从事保险活动的法律责任】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席代表可以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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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当当网一直都做得很不错,但是提一点建议:送货的时候,打电话应该尽量别在上课的时候,
  •   这本法条真不错啊~就是字小了点儿~但谁让它本身就是小版的书呢~
  •   小小的 很方便 价钱还很便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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