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刑法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44  字数:1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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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丛书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本丛书主要特点如下:  1.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2.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并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3.标注相关法条和历年真题,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敖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1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3月20日)附录 Ⅰ司法考试高频考点归纳 Ⅱ刑法分则单位犯罪罪名一览表 Ⅲ法定量刑情节一览表

章节摘录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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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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