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71  字数:534000  

内容概要

尽管近年来司法考试命题有所改革,但是法条在司法考试中的重要地位是难以取代的。通过对历年司考试题的分析,我们发现除法理学、法制史等纯理论学科和个别部门法外(主要体现在国际法),90%以上的试题都有直接的法条依据,但是命题又绝不会停留在简单的法条记忆层面,而是一种事实与法条的穿梭适用。因此,真正理解、参透法条并在做题时运用自如,是取得司法考试成功的关键。    本书即在对司法考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一、主体法与配套法条融会贯通    本书在保证司考基础性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重要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    二、深入分析、讲解知识点    本书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点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    三、典型习题以练促记        在重难点法条后,附有【强化自测】,通过典型习题的考查方式帮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学活用,全面提升考试能力。    四、对于理论科目,以知识点为线索,穿插【命题点分析】、【真题演练】、【强化自测】等,帮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第二部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月3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25日)

章节摘录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三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顾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第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三)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五)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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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之前大概是趁着教材没出来,而提前东拼西凑的编出来的,感觉上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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