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和谐世界与国际法》编委会 编 页数:1015
前言
尊敬的李双元先生,各位嘉宾、各位朋友:今天是中国人民共同的节日——中秋佳节。“每逢佳节倍思亲”,值此美景良辰,我们欢聚在这儿,共同庆祝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之——一李双元先生的八十寿辰。请允许我代表湖南师范大学的全体师生员工,向李先生表示诚挚的祝贺!对李先生对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事业作出的贡献致以崇高的敬意!对李先生多年来对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建设和发展所作出的杰出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并借此机会,向远道而来的各位嘉宾和朋友,表示热烈地欢迎!李双元先生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李先生曾带领学生参加“反饥饿,反压迫,争自由”的全国性的大游行,并于1949年参加湖南省新宁县的武装起义。新中国成立以后,李先生一直致力于祖国的教育事业,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中国博士后流动站管委会专家组及该委基金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法学组)委员、博士生导师,并且是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内容概要
电子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探析、法与法律的一元论与二元论——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关系、论BIT中当地救济条款的晚近发展、论国际私法中的“初步问题”概念、评《反垄断法草案》中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及对策、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晚清中国国际私法与日本、中国国际私法词源考、论我国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等等。
书籍目录
恭贺李双元先生八十华诞(代序一)——刘湘溶校长在李双元先生八十寿辰庆祝大会上的致词严谨仁爱包容(代序二)——我心中的李双元先生李双元先生八十华诞座谈会贺词(代序三) 生命之树常青学术精神焕发(代序四)——李双元教授八十华诞致词恭贺李双元教授八十华诞(代序五)——我心中的李双元先生论文 国际私法思想的革新与拓展——李双元先生国际私法思想整理与述评 Fiexibility and Predictability in Determining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s 电子仲裁协议的实质有效性探析 法与法律的一元论与二元论——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关系 论BIT中当地救济条款的晚近发展 论国际私法中的“初步问题”概念 评《反垄断法草案》中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 我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及对策 有关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 晚清中国国际私法与日本 中国国际私法词源考 论我国保险企业的社会责任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利润损害赔偿比较法研究 变动国际体系中国际法院作用的评估 财产法与环境保护——普通法的一个视角 关于《物权法》调整下的船舶物权若干问题之思考 论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 论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人格侵权之非财产损害赔偿研究 由案例看WT0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程序问题 公共政策视角下的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法制之流变 动产抵押制度的再思考 从国际法的视角论法的历史类型概念——兼及中国法理学若干问题的思考 论婚姻的成立 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多元法制下法域平等与法律冲突的解决 私法自治与和谐社会——兼谈律师非诉业务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欧盟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及其统一 国际和谐社会之构建——李双元教授法学思想述评 现代商人法理论的提出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附录
章节摘录
插图:(一)试图对所有法律予以确定性意义的实证法学西方实证法学的思想根基在古希腊诡辩派哲学中已初现端倪。在诡辩派哲学产生之前,人民将法律看成人由理性所发现的恒定的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诡辩论者却试图从自然界弱肉强食的法则中推演出人类社会强权即公理的权力,进而认为法律完全是由人所创制的,法律产生的目的是为现实的便利与权宜,当然可以由人的意志而更改。与此相应,正义概念中的形而上的特性被诡辩论者所摒弃,而认为正义只基于人的心理与社会公益。诡辩哲学将何谓正义的判定权完全交给现实的人本身,又有弱肉强食的自然法则之基础,于是正义的标准完全由现实强权所掌控。诡辩论者安提弗(Antiphon)区分了自然(physis)与规则(rtomos),因为自然的命令是必然而不可抗拒的,规则却是人类自己订立的,因此规则才可以因时因人因势而变化。其次,自然的命令是不可违反的,否则必然受到惩罚;而如果违反规则而未被发现,也不一定得承担惩罚。诡辩学者斯拉雪麦格(Thrasymachus)坚信,法律是由强权者为增进自身利益而制定。柏拉图后来也根据斯拉雪麦格的定义认为:“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实证法学的另一重要的思想根源是中世纪唯名论者的著述。中世纪产生了关于“一般概念”(Universals)是否存在的著名论战。争论焦点是一般概念的性质以及概念与现实特定客体的关系。争论的两方分别是唯名论者(nominalists)与唯实论者(realists)。唯实论者相信人类有认识事物本质的可能性,并能够发现客观存在的规律作用于人类的法律。唯名论者则认为客观世界的本质非人所能完全认知。如司各脱指出,个体本质上具有完全且充分的实在性,而一般概念和抽象观念只是思想的产物。两者对法律认识上的影响导致,唯实论者倾向于承认自然法的存在,而唯名论者倾向于认为人类社会真实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才是客观存在的法律。现代实证主义的哲学奠基人孔德(Auguste Comte)把人类思想的进化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神学阶段,人用超自然的原因和神的干预来解释所有的现象;第二阶段是形而上学阶段,这一阶段人的思想信仰终极的原则与理念,认为理念存在于客观事物表象之后,并且理念是人类进化的原动力;第三阶段才是实证阶段,这一阶段人类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否认哲学、历史学与科学中的形而上因素,仅仅关注经验性的考察与事实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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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世界与国际法:李双元教授八十年华诞贺寿文集》作者李双元先生一直致力于国际私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国际私法许多领域都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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