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平云旺 页数: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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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想要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站稳脚跟,不仅要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更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不仅要有开拓创新的精神,还要有敏锐的法律意识。有无法律知识已经成为企业管理者能否成功的标尺,是其综合素质的重要部分。 基本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法律意识是一种素养,是一种品质,是一种能力,是经济危机形势下对企业管理者的新要求。一个成功的企业管理者,要以各种法律法规为其不可或缺的武器。企业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企业如何规避一些经营上的风险?怎么签合同?被客户告上法庭了怎么办?只有知法懂法,才能从容不迫。面对厚如砖头的法律大全,枯燥的法条,艰深的法律术语,日理万机的企业管理者没有时间去“知法、懂法”。社会需要一本简明、实用的企业法律用书,帮助企业管理者从经济的危局中寻找机会。为此,我社出版了这本《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商务版)》。本书特点如下: 1.实用性:企业生产经营用得上 本书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如企业的设立、人员管理、生产经营、签订合同、税收税务、民事权利、刑事犯罪、海外贸易、破产清算等进行细致介绍。囊括了企业可能面对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是一部实用手册。企业管理者可以针对具体问题自我解决,自己做企业的法律顾问。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以一问一答一源的方式,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如企业的设立、人员管理、生产经营、签订合同、税收税务、民事权利、刑事犯罪、海外贸易、破产清算等进行细致介绍。囊括了企业可能面对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是一部实用手册。企业管理者可以针对具体问题自我解决,自己做企业的法律顾问。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管理者、商务人士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需要有敏锐的法律意识。企业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如何规避经营上的风险?怎么签合同?被客户告上法庭了怎么办?……本书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如企业的设立、人员管理、生产经营、签定合同、税收税务、民事权利、刑事犯罪、海外贸易、破产清算等进行细致介绍。所选案例全部来源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囊括了企业可能面对的各种现实法律问题,是一部帮助企业管理者、商务人士解决实际问题的实务书,也是一本看得懂、用得上、检索方便的法律工具书。
作者简介
平云旺律师 专家型律师。人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人学法学院硕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擅长企业改制重组、投资并购、公司上市,私募融资、公司治理与风险防控、商事争议解决等法律业务。坦任数十家大、中型中外企业的常年及专项法律顾问,客户涉及能源化工、机械电子、金融电信、商贸流通、文化传媒、IT软件、医疗制药、建筑房地产等行业。 对公司法、合同法、会计与税法有较深研究。出版多本专著,主持并参与多项企业经济鉴证业务,拥有丰富的大型食业项目策划和法律风险防控实践操作经验。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企业设立——不可不知的创业法律常识一、企业设立一个人可以建立什么样的企业?一个人可以设立几家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就成立吗?需要履行哪些法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得很好,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增加一个投资人,一人公司就转换成有限责任公司了吗?两个人可以一起组建什么样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不同?合伙企业中能用劳务作为出资吗?有限责任公司谁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也有“股份”吗?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该由谁定?包括哪些内容?领到营业执照前公司可以“试营业”吗?中国公民可以和华侨一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被全部认购,公司就成立了吗?能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吗?招股说明书和股东认股书是一样的吗?二、股东和投资人总裁、董事长、总经理、CEO,谁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财产包括投资人所有的财产吗?股东可以委托律师参加股东大会吗?股东的汽车作为出资,还可以是个人所有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金钱出资只占注册资金的30%,可以吗?用科学发明投资的股东可以当总经理吗?股东的出资可以自由抽回吗?哪些人必须参加股东大会?股东有权随时召集股东会吗?股东在入股企业前就有权知道募集资金的用途吗?公司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要求参加该公司的股东大会吗?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一锤定音”吗?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应当由股东制定吗?个人独资企业老板的家人可以享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吗?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人的一切行为都代表企业吗?合伙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家”吗?合伙人能否用合伙企业财产偿还个人债务?三、企业事务执行总经理严重失职导致公司损失重大,怎么办?董事会的决议给公司带来损失,没同意决议的董事有责任吗?普通员工可以成为董事吗?董事可以“终身制”吗?董事长与总经理可以决定董事的收入吗?小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吗?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吗?重要董事没有出席的董事会,决议有效吗?董事长可以直接解聘总经理吗?股东大会董事长不能到场,怎么办?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能兼任其他公司的顾问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可以只有2个人吗?董事长身兼监事会主席,可以吗?监事召集股东会,是越权吗?董事长得了精神病怎么办?总经理能否用公司的钱炒股?公司首席执行官可以撤销公司的安全部吗?人事部负责人可以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吗?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一个人说了算吗?合伙人可以与他所在的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吗?专门负责财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吗?家具厂可以因合伙人欠其家具款而代其在合伙企业中“做主”吗?四、权利转让董事长可以自由转让他的企业股权吗?股东的权利可以继承,从而“流传千古”吗?股东转让股权时,侄子和另一股东具“同等条件”,应转让给谁?公司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怎么办?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优先购买权不再适用了吗?为了简洁,股票上可以只写明公司名称和面额吗?公司投资人的股票可以特别一点吗?公司还未正式成立,股东可以拿到股票吗?公司可以把股票奖励给员工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可以转让吗?怎么加入合伙企业?合伙人死亡,他成年的儿子可以代替他成为合伙人吗?合伙人想退出合伙企业,他的债权债务怎么定?合伙人可以把合伙财产转让给自己的弟弟吗?五、企业合并、分立公司合并是自己的事,可以不通知他人吗?公司合并后,以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归零”?董事长可以独自决定公司分立吗?公司分立后,分立前原公司的债务谁负责?公司减资后注册资本可以不受法定的最低限额约束吗?公司要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出资多少可以由自己定吗?增加了资本,公司也应该改变一下名称吗?公司的注册资本改变不多,可以不变更登记吗?企业迁移,其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怎么办?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一样吗?合伙企业之间可以合并吗?六、外资企业的特殊规定中方出资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都应该是中国人吗?合营公司中中方与外方占股比例相同,能否得到批准?为什么?合作企业有合营合同,就不需要企业章程了吗?外资企业需要的一切原材料都要在国内购买吗?外资企业有经营期限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外资企业分支机构不一样吗?谁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的民事行为负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将其财产自由转移吗7第二章 企业与劳动者——不可不知的劳动法常识一、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吗?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要求女服务员工作期间不能结婚吗?俱乐部可以让小孩子做门童吗?企业能否拒收治愈后的精神病人?企业一定要和员工签订集体合同吗?公司能和退休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吗?企业能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公司可以用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吗?公司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否向员工收取培训费?企业必须与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员工家属代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没有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有效吗?二、试用期新技工培训期长,可以将试用期设定为1年吗?试用期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试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归零,重头再来吗?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吗?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吗?见习期满用人单位可以以考核不合格辞退毕业生吗?三、工资企业“包吃包住”,工人工资可不可以为全厂最低?员工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标准工资吗?女职工怀孕,可以按其工作量发工资吗?企业在停产期间还应该给工人支付工资吗?企业能否用实物充抵奖金?公司有权扣除带薪上学的员工的奖金吗?企业内待岗富余人员也应该发工资吗?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业务员是否可以要求其周末加班工作的工资?工人春节期间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新员工工作才半年可以休年假吗?员工上班时间用MSN私聊,可以解聘吗?让计件工人加班是强迫工人劳动吗?离婚职工的探亲假如何确定?企业在对设备进行紧急检修时能否让职工超时加班?工程公司能否自定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让职工加班,合法吗?五、劳动安全和保护工作中男女职工能完全地“同酬同工”吗?生产任务重,女职工的产假可以减吗?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怀孕流产的女职工一定时间的产假?企业有义务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吗?企业需要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体检吗?企业能留用身体有缺陷的员工吗?怀孕女职工是否有权拒绝从事有毒有害的工作?试用期间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六、社会保险和福利企业能否把员工的社会保险折合成现金实发下去?职工酒后驾车出车祸产生的医疗费应从医疗保险中支付吗?企业可以安排残疾人就业吗?值班工人为他人利益受伤也算工伤吗?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可以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吗?负交通事故全责,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吗?职工旅游期间意外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职工出差发生意外,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办?将员工解雇还要给其经济补偿吗?经济效益不好的单位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七、劳动合同解除拒绝接受工作安排的劳动者,可以解聘吗?员工合同期间考研究生要支付违约金吗?怀孕是女职工劳动合同的“保护伞”吗?员工利用公司秘密牟取私利,只有解聘那么简单吗?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可以要求公司在1年内按月给经济补偿吗?总经理可以要求员工当场离职吗?上班的路上出车祸,不能正常工作,工厂能解聘吗?“末位淘汰制”能成为公司解雇员工的合法理由吗?企业能否与内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要给其经济补偿吗?公司有效合同期内的员工被其他公司“挖”去,怎么办?用人单位能否解聘涉嫌犯罪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否解聘雇用他人代为劳动的劳动者?八、劳动争议解决公司的总经理与员工的矛盾不属于劳动争议吗?劳动争议已经提请仲裁,企业能否要求和解?关于“加班加点”的劳动争议是一裁终局吗?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员工不执行,公司能够强制执行吗?企业能否就劳动争议直接向法院起诉?劳动者辞职1年后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工资,合法吗?劳动争议正在劳动仲裁中,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吗?第三章 对外交易——不可不知的合同法常识一、合同的订立没有签订正式的交易合同,传真也算合同吗?公司派发的宣传材料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对方明确表示愿意合作,可以先把货物发过去吗?价目表和拒绝合作通知一起到达,怎么办?货物已经发出,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怎么办?迟到的承诺,有效吗?格式合同就是“霸王合同”吗?假意签订合同,实际为其他公司争取商机,怎么办?合同未成立,知悉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就不用再保密了吗?二、合同的效力离职的业务经理签订的合同有效吗?一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合同,对方可以不履行吗?无处分权的人也可以签订合同吗?合同显失公平,有效吗?……第四章 企业经营秩序——不可不知的经营管理法律常识第五章 企业税务——不可不知的税收法律常识第六章 企业民事权利——不可不知的企业民事权利法律常识第七章 企业刑事犯罪——不可不知的刑法常识第八章 企业的行政利益——不可不知的行政法常识第九章 企业的诉讼权利——不可不知的诉讼常识第十章 国际交易——不可不知的国际经济法常识第十一章 企业破产清算——不可不知的破产法常识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企业设立——不可不知的创业法律常识 一、企业设立 一个人可以建立什么样的企业? 现实困惑 李某原是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企业效益严重下滑,他的收入也是一天不如一天。前些天李某和以前的同事聚会,他的同事们都在前几年下海经商了,现在个个是“老总”。他们都说现在国家经济政策好,他们的生意都越做越好。李某也有点积蓄,于是想自立门户,自己也当一回“老总”。李某对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不知道一个投资人能够成立一家什么样的企业。李某一个人可以成立什么样的企业? 律师说法 李某一个人投资可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定。 依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就可以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要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李某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时就分清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和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以免经营中出现问题。另外,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要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和社会现实,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或是一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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