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  页数:170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审判经验的结晶,是法律适用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具体而生动的表现,是联系抽象法律与现实纠纷的桥梁。因此,了解和适用法律最好的办法,就是阅读参考已发生并裁判生效的真实案例。从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最新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该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以及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最大的特点是:    第一。权威性。    丛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则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提炼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对特定主体之间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法律纠纷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实性、指导性和示范性的特点。丛书选择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   每本书都由专业人士撰写主体法的适用提示,以帮助读者对该法有整体的了解。丛书设置“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的相关案例,归纳出案件要点,以期通过相关的案例,进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做到举一反三。此外,我们还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书籍目录

适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基本土地制度】    案例1  汤某依法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案例2 石某兄弟侵占别村土地建坟,应当返还侵占土地    案例3  熊某拒绝交出被依法征用的土地,被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第三条  【土地基本国策】  第四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案例4 利平村村委员会未办理土地变更审批手续,土地租赁协议无效  第五条  【土地管理机构设置】    案例5 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守法义务与检举、控告权】    案例6 镇政府依法无权作出土地争议决定  第七条  【奖励措施】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所有权归属】      案例7 村民杨某对农村宅基地依法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      案例8 杨某与临高县新盈镇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管理纠纷  第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案例9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某有权分享集体土地收益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案例1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违法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被撤销    案例11  梁某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确认纠纷  第十二条  【土地变更登记】      案例12 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  第十三条  【土地登记的效力】      案例13 徐某依法登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受保护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14 张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案例15 村委会未经法定程序,将寇某依法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转包行为被确认为无效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16 未经法定民主议定程序将鱼塘承包给村外人,鱼塘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  第十六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案例17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对单位间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被撤销    案例18 土地争议解决前,肖某违法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被行政处罚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编制依据和规划期限】    第十八条  【规划权限】    第十九条  【编制原则】    第二十条  【编制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分等评级】    第二十九条  【土地统计】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章节摘录

镇政府依法无权作出土地争议决定原告屯昌县屯城镇加宝村村委会第七经济合作社(简称加宝七经济社)诉称,许某自1985年开始在黎班岭地(面积约50亩)搭棚养鸡、种植果树。2004年,加宝十经济社与许某对黎班岭地的权属发生争议。被告屯城镇政府接到加宝十经济社的争议处理申请后,作出决定,决定争议地所有权归加宝十经济社,争议地上许某已经种植的芒果等经济作物由许某管理收益但须与加宝十经济社完善土地承包手续,许某在争议地上已砍伐树木及未种植的土地归加宝十经济社所有。原告认为,在土地权属争议各方均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争议地归属的情况下,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被告屯城镇政府作出处理决定超越了权限,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被告屯城镇政府辩称,本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是个人与单位,被告依法有权处理。原告加宝七经济社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对争议地拥有合法所有权。原告对争议地权属有争议,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请求维持。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被告屯城镇政府属于乡镇一级政府,其作出的有关加宝十经济社和许某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对争议地的所有权归属等直接作出确认,超越了法律授予的权限,被告对农村的土地承包直接作出确定,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黎班岭地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本案中,原告与许某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依法应由县级政府作出处理,被告作为乡镇一级政府,其作出的土地争议处理决定、属于超越权限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被法院撤销。

编辑推荐

权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释版)》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实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释版)》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6条)

 
 

  •   有案例,有注释。比注释版好,适合初学者理解条文
  •   法条与案例相结合 内容充实 是很好的辅助教材
  •   有案例很实用
  •   继续看看再说
  •   大众读物,入门级!
  •   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都有了,挺全的,而且还有案例分析,法理分析等等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