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 页数:174
内容概要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审判经验的结晶,是法律适用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具体而生动的表现,是联系抽象法律与现实纠纷的桥梁。因此,了解和适用法律最好的办法,就是阅读参考已发生并裁判生效的真实案例。从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最新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该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以及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最大的特点是: 第一,权威性。 丛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则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提炼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对特定主体之间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法律纠纷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实性、指导性和示范性的特点。丛书选择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 每本书都由专业人士撰写主体法的适用提示,以帮助读者对该法有整体的了解。丛书设置“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的相关案例,归纳出案件要点,以期通过相关的案例,进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做到举一反三。此外,我们还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书籍目录
适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案例1 非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不受民法调整 第三条 【平等原则】 案例2 违反平等原则不受民法保护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3 承揽合同违反公平原则案 案例4 悬赏广告应遵守诚信原则 案例5 转租房屋提高租金案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案例6 合法的房屋产权依法受保护 第六条 【合法原则】 案例7 公园石灯砸死小孩被判赔偿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案例8 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的遗嘱不被支持 案例9 行使权利却损害他人利益、公共利益案 第八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案例10 因死亡民事权利消灭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案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1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自治的约定有效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1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自负其责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13 申请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案例14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不力应承担主要责任案 案例15 担任监护人争议案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案例16 离婚后配偶不再是精神病妻子的监护人 案例17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确定案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案例18 未成年人母亲签署的转让孩子监护权的协议无效 案例19 监护人不正当履行监护义务监护权被撤销案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案例20 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证据不足被取回案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案例21 父母失踪12年,子女宣告父母失踪案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案例22 姐姐申请宣告弟弟死亡案 案例23 妻子申请宣告丈夫死亡案 第二十四条 【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 【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民事责任的承担】 案例24 个体工商户死亡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第五节 个人合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的定义】 案例25 没有书面或口头合伙协议的不成立合伙 案例26 合伙债务应当均摊 第三十一条 【合伙合同】 案例27 不构成合伙案 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 案例28 合伙财产争议纠纷案 案例29 分伙协议的财产分割问题 第三十三条 【字号与经营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合伙的内部关系】 案例30 借款行为因不属合伙经营活动无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民事责任】 案例31 散伙后由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 个人合伙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三节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 联营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二节 债权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四节 人身权第六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 附则
章节摘录
公园石灯砸死小孩被判赔偿2001年1月30日,张某与其子张小某(1994年6月19日生)到济南市植物园游玩,该园内石灯发生倒塌,张小某腹部被灯帽砸伤。张某即将张小某送往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因抢救无效张小某于当日下午死亡。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于2001年2月22日作出(2001)历公刑法尸字第14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认定张小某系因腹部遭外来钝性暴力作用,致肝脏破裂,下腔静脉、门静脉撕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孙某夫妇二人将植物园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济南植物园作为城市公园,其管理者被告植物园管理处应当对园内设施加强维护管理,切实保障入园游人的人身安全。砸中张小某的石灯属于对市民开放的植物园内的固定设施,其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或隔离措施,不应视为危险物,其管理者应保证该石灯无论对成年或未成年游人均不应构成危险。然而石帽确实坠落将张小某砸伤致死,不管该石帽是自行坠落还是张小某的行为导致坠落,都说明该灯帽不牢固,存在构成他人伤害的危险。被告虽有一定管理制度,因其未能切实履行这种管理职责保证石灯的安全,其对张小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再者,灯帽的坠落属于搁置物的坠落,被告作为管理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这一损害后果即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张某和张小某共同入园游玩,根本不可能预见到该石帽会坠落而产生危险,故原告张某对张小某的死亡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及国家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作出判决。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基本认可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但根据有关民事法律政策,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精神抚慰金数额给予了适当调整。对上诉人张某、孙某要求上诉人管理处赔礼道歉之诉请,法院认为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之一,根据法律规定主要适用于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利侵权案件中,建筑物塌落致人损害案件并非其适用之领域,对该赔礼道歉之诉请,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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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案例注释版)》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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