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9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 页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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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权威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 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书籍目录
适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第四条 股东权利 第五条 公司义务及权益保护 第六条 公司登记 第七条 营业执照 第八条 公司名称 第九条 公司形式变更 第十条 公司住所 第十一条 公司章 程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 第十五条 转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 第十七条 职工权益保护与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 工会 第十九条 党组织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人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 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 第二十九条 验资证明 第三十条 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 第三十二条 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 第三十五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六条 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职权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 第四十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 第四十三条 股东的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五十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第五十一条 执行董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五十七条 监事职责所需费用的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公司的概念 第五十九条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六十条 一人公司的登记注意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一人公司的章 程 第六十二条 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 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 程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权的行使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高层人员的兼职禁止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股权转让 第七十三条 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四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第七十五条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 第七十六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七十八条 设立方式 第七十九条 发起人的限制 第八十条 发起人的义务 第八十一条 注册资本 第八十二条 公司章 程 第八十三条 出资方式 第八十四条 发起设立的程序 第八十五条 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 第八十六条 募集股份的公告和认股书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 第八十八条 股票承销 第八十九条 代收股款 第九十条 验资及创立大会的召开 第九十一条 创立大会的职权 第九十二条 不得任意抽回股本 第九十三条 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四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 第九十五条 发起人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公司性质的变更 第九十七条 重要资料的置备 第九十八条 股东的查阅、建议和质询权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组成与地位 第一百条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 年会和临时会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表决权 第一百零五条 重要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零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代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的产生及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及责任承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向高管人员借款禁止 第一百一十七条 高管人员的报酬披露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及费用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的定义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特别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及其形式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发行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的形式及载明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股票的种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东信息的记载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发行新股的决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发行新股的程序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发行新股的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发行新股的变更登记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份转让的概念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份转让的场所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丢失的补救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高管人员的资格禁止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股东会、监事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的概念和发行条 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债券票面的记载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的分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债券存根簿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冬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积金的用途 第一百七十条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真实提供会计资料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账簿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合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债权债务的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的分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增资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变更的登记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解散原因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修改公司章 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的职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程序 第一百八十八条 破产申请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注销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破产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的概念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 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 第一百九十六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一百九十七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活动原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假冒公司名义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佰一十三条 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佰一十五条 民事赔偿优先 第二百一十六条 刑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资公司的法律适用 第二百一十九条 施行日期附录1附录2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公司是迄今为止最先进的企业形式,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而公司法则正是关于公司设立、运行、清算的法律规范。可以说,一国公司法的立法水准,无疑反映出该国公司企业制度发展的水准。我国1993年12月29日就通过了《公司法》,并分别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进行了两次修改。相比之下,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公司法》针对1993年《公司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这次修改主要有八大亮点: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双双降低;二是,健全董事制度,突出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三是,股东可以要求查账,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四是,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五是,设专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六是,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七是,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能被起诉;八是,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堪称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公司法、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公司法、对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的平等型公司法、债权人友好型的公司法、弘扬股权文化的护权型公司法、优化公司治理的规范型公司法、注重社会责任的人本型公司法、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诉型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大法,其主要内容有: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且在法定情形下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出资义务以及权利不得滥用义务,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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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案例注释版)》为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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