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刘士国 页数: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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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3年底,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发布了200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我们即组成课题组积极申报了其中的“侵权行为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2004年5月24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发获准立项通知,批准号为04BFX026。 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2年12月18日),将侵权责任法作为法典草案的独立一编。在草案的基础上,物权法又经七次审议(共八次审议),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后,制定侵权责任法成为立法最重要的任务,独立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已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12月23日二次审议。课题组成员,几年来在参与物权法研究的同时,对本课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本书就是我们的最终研究成果。期待能对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有所助益。 制定独立的侵权责任法,将来作为民法典的最后一编,这在民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意义在于:1.本法的制定将使中国民法体系基本完善,即形成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完整民法体系,为在此基础上编纂中国民法典奠定了基础。2.侵权责任法单独立法,将来作为民法典的最后一编,也是世界性的重大发展趋势,已经引起国外的广泛关注并将对民法科学产生积极影响。我国侵权责任法是在基于我国国情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社会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种新型侵权案件不断发生,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学术研究空前发展,为中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创造了客观条件。
内容概要
在研究工作中,广泛借鉴了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最新研究成果,对若干制度作了认真的比较研究,涉及作为义务违反的侵权责任、信息侵权、使用人责任、监护人责任、一般条款及正义论。在内容的选择上,我们力求避免与以往研究成果重复,有些虽属重大疑难问题,但因以往已有较深入研究的,不列入本书的研究范围。也有些重大疑难问题,限于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将作为后续研究的内容,本书不予列入。 本书除序言外共分十一章。第一至六章为总论性问题,包括: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一般条款和立法政策;侵权责任法的危机与改革;侵权法上作为义务的比较研究;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研究;拍卖师的专家责任研究。第七至十一章为特殊侵权类型,包括:使用人责任;被监护人责任能力、监护人责任与学校事故责任;患者及代行权者的权利与医院救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探讨;缺陷食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
刘士国: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负责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一般条款和立法政策 一、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 (一)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产生的后果关系,而非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侵权责任法是救济法,不是设权性法律 (三)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侵犯绝对权的后果关系,是新生之债,不同于侵犯相对权的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一)法国法 (二)德国法 (三)荷兰新民法典 三、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政策 (一)从社会规则到成文法规范——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认识论思考 (二)保护受害人民事权利,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兼顾促进社会生产和公益事业发展 (三)遵循公平原则 (四)侵权责任法必须与保险、社会救济相互协调与配合 (五)对侵权责任进行类型化第二章 侵权责任法的危机与改革 一、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危机 二、侵权责任法与正义论 (一)亚里斯多德的正义论 (二)棚濑孝雄的现代正义论 (三)上述正义论的启示 三、国外立法改革 (一)新西兰的事故补偿法与综合救济体系 (二)美国疫苗被害补偿制度和个别州的接生关联障害补偿制度 (三)日本的汽车损害保险与预防接种补偿制度 (四)国外立法改革评析 四、我国损害赔偿救济体系的变化及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设想 五、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应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二)保险与社会救济 (三)无过错责任 (四)公平责任原则 (五)专家责任第三章 侵权法上作为义务的比较研究 一、作为义务的概念及产生根据 二、行为人不对他人承担作为义务的一般原则 (一)滥作为和不作为区分原则的维持 (二)因果关系的确定 (三)道德上的考虑 (四)个人自由主义哲学 (五)程序上的考虑 (六)公平的考虑 三、不作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历史 (一)早期法律坚持的原则 (二)近现代英美法 (三)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 (四)我国现代法律 四、合同规定的作为义务……第四章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若干问题探讨第五章 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研究第六章 拍卖师的专家责任研究第七章 使用人责任第八章 责任能力、监护责任、学校事故责任第九章 患者及代行权者的权利与医院救治第十章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探讨第十一章 缺陷食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章节摘录
(三)荷兰新民法典 荷兰新民法典第162条的规定,与法、德两国有所不同。该条款规定的一般条款,并非仅限于过错责任,而是以可归责性为依据的。该条规定:1、任何人对他人实施可被归责的侵权行为的,应当赔偿该行为使他人遭受的损害。2、除有正当理由外,下列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侵犯权利、违反法定义务或有关正当社会行为的不成文法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3、侵权行为是由行为人的过错或者依法律或公认的准则应由其负责的原因所致的,归责于该行为人。”荷兰民法典此条规定,涵盖了所有侵权行为,其基本特点是,任何人对他人实施可被归责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可归责性包括:侵犯权利、违反法定义务或有关正当社会行为的不成文法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人有过错或者有法律或者公认的准则应由其负责的原因。有抗辩事由除外。 纵观国外三种立法类型,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有三个需要讨论的问题:1.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是仅限于过错责任,还是应概括可归责的所有情况;2.侵权行为是仅限于违反现行法律,还是应包括不成文法规范;3.对损害或者侵犯的权利是否作列举式的灵活规定。我们认为,法德民法规定体现了资本主义初期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尽管德国民法典制定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实践中对过错责任原则已有所限制,但这并未在德国民法典上得到反映。新近制定的荷兰民法典,以可归责性概括侵权行为编的一般条款,反映了当代过错、无过错责任并存的实际,更值我国制定独立的侵权责任法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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