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随身查

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10出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404  

内容概要

  《物权法律随身查(图表速查版)》精心选择立法机关审定的法律法规权威文本,建立图表速查的快速通道。由法律专家对法律条文中出现的专业疑难术语、重点法条予以权威解释。选取与主法条直接关联的法律适用解释性批复与答复作为脚注。

书籍目录

实用图表速查1.城市房地产登记2.动产物权设立、转让的生效时间3.不动产物权变动不经登记而发生效力的几种情形4.征收和征用的区别5.集体所有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权的行使6.小区内道路、绿地、公共场所、车位、车库等的归属7.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议事规则8.共有物分割方式适用的条件9.返还遗失物的经济补偿10.通过两种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11.土地使用权的年限12.地役权的最长期限13.抵押权的设立时间14.抵押财产遭到侵害时,抵押权人的权利救济方式15.抵押权放弃与抵押权顺位放弃的比较16.质押财产受到侵害时法律对当事人的救济17.物权法对于当事人设立权利质权的规定l8.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对比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二、土地三、房地产四、特殊动产五、自然资源

章节摘录

插图:七、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一百二十八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第一百三十条在主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担保合同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当依据对主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第一百三十一条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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