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范手册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91  

内容概要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书籍目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6月30日) 中国共产党章程(2007年10月21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7月2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12月31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2004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9年2月28日)选拔与考核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7月9日)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4月8日)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1998年5月26日)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2006年6月)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4年4月8日)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年2月29日) 廉政建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7月1日)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2005年l2月19日)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 询的暂行办法(2005年12月19日)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998年11月21日) ……信访处理人事处理

章节摘录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第三十五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第三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第三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三十八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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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范手册》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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