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刘树德 页数:405 字数:409000
内容概要
实践刑法学,有别于以追求体系完美、逻辑周全为目标的刑法学教科书,是以司法实践问题的合理解决为向度,从案例文本中发现问题、归纳问题进而予以“概念化”、“理论化”,形成的属于司法法学范畴的知识形态。
作者简介
刘树德(又名邵新、辛劭)
1970年10月生,湖南省新邵县人。1990~2000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先后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0年至今先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刑一庭、研究室工作。曾于《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已出版《罪状建构论》
书籍目录
法学知识转型中的案例效能 ——实践刑法学的尝试 一、法学知识的转型 二、案例的多重效能 三、案例效能发挥的基础第一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1—21)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方法”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数第二章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案例22—24) 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法益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客观要件 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观要件 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罪数第三章 串通招投标罪(案例25—28) 二、串通投投标罪的“情节严重”第四章 强迫交易罪(案例29—52) 一、强迫交易罪侵犯的法益 二、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与“威胁” 三、强迫交易罪的“强买强卖” 四、强迫交易罪的“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 五、强迫交易罪的主观要素 六、强迫交易罪的停止形态 七、强迫交易罪与相关罪的界分第五章 拐卖妇女罪(案例53—71)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法益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第六章 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例72—92)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法益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非法侵入”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他人住宅”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数第七章 暴力取证罪(案例93—98) 一、暴力取证罪侵犯的法益 二、暴力取证罪的“证人”及“证人证言” 三、暴力取证罪的“暴力” 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 第八章 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99—116)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法益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对象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毁坏”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形态 五、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较大” 六、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数第九章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案例117—133) 一、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伪造” 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变造” 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 四、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罪数第十章 寻衅滋事罪(案例134—199)第十一章 盗窃、侮辱尸体罪(案例200—211)第十二章 非法采矿罪(案例212—220)第十三章 介绍贿赂罪(案例221—225)代跋:理论距离实践多远 ——寻衅滋事罪法益的实证分析附件:寻衅滋事案例汇集(177案例)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处结合案例就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的类罪名。外国刑法典也规定了类似的罪,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分则第二十四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德国刑法典》分则第二十八章规定了“公共危险的犯罪行为”,《瑞典刑法典》分则第十三章规定了“有关公共危险的犯罪”,《芬兰刑法典》分则第三十四章规定了“引起危险罪”,《西班牙刑法典》分则第十七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泰国刑法典》分则第六章规定了“关于公共安全的犯罪”,《丹麦刑法典》分则第二十章规定了“引起公共危险罪”,等等。在国外刑法理论上,对公共危险的概念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第二种观点认为,不问是特定还是不特定,只要是对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就是公共危险;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并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第四种观点认为,公共危险是指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的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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