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与配套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页数: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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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与配套(全新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合同及其主体、保险合同订立原则、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通知、再保险的保费及赔付、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等。

书籍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第二条 调整范围第三条 适用范围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 保险业务经营主体第七条 境内投保原则第八条 分业经营原则第九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保险合同及其主体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原则第十二条 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效力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解除第十六条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第十七条 保险人说明义务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内容第十九条 无效格式条款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变更第二十一条 通知义务第二十二条协助义务第二十三条 理赔第二十四条 拒绝赔付通知第二十五条 先行赔付第二十六条 诉讼时效第二十七条 保险欺诈第二十八条再保险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的保费及赔付第三十条 争议条款解释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 人身保险利益第三十二条 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第三十三条 死亡保险的禁止第三十四条 死亡保险合同的效力第三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第三十六条 逾期支付保险费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三十八条 禁止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费第三十九条 受益人的确定第四十条 受益顺序及份额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变更第四十二条 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第四十三条 受益权丧失第四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杀处理第四十五条 免予赔付情形第四十六条 禁止追偿第四十七条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 财产保险利益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第五十条 禁止解除合同第五十一条 安全义务第五十二条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第五十三条 降低保险费第五十四条 保费退还第五十五条 保险价值的确定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第五十七条 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第五十八条 赔偿解除第五十九条 保险标的残值权利归属第六十条 代位求偿权第六十一条 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第六十二条 代位求偿权行使限制第六十三条 协助行使代位求偿权第六十四条 勘险费用承担第六十五条 责任保险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相应费用承担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六十七条 设立须经批准第六十八条 设立条件第六十九条 注册资本第七十条 申请文件、资料第七十一条 批准决定第七十二条 筹建期限和要求第七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业申请的期限和决定第七十四条 设立分支机构第七十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提交的材料第七十六条 审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期限第七十七条 工商登记第七十八条 工商登记期限第七十九条 境外机构设立规定第八十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的批准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规定第八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禁止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第八十四条 变更事项批准第八十五条 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第八十六条 如实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第八十七条 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第八十八条 聘请或解聘中介服务机构第八十九条 解散和清算第九十条 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第九十二条 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转让第九十三条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第九十四条 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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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法条全而且还有注释,非常适合学习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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