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安置补偿纠纷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162  

内容概要

面对生活中发生的农村法律纠纷,您是否能迅速找到处理纠纷的办法?在处理纠纷时,您首先需要知道,法律对此纠纷有哪些规定?这些法律信息对纠纷的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是法律条文不计其数,哪一条才是您真正需要的呢?    为了让您迅速查找到所需要解决法律问题的准确法律规定,也即解决问题的答案,我们精心编辑了此套“农村常见法律纠纷即查即用”丛书。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明确列出农村常见的各种纠纷或难题,力求覆盖相关领域可能发生的所有纠纷,以备您对号入座进行检索。    2.针对问题,以准确的法律规定直接作解答,免去您在纷繁复杂法律规定中的寻找之苦。    3.收录纠纷常用法律规定,以及纠纷常用法律文书,助您轻松应对纠纷。

书籍目录

征地程序纠纷  1.什么是土地征用或土地征收?                    2.哪些部门有权征地?                            3.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征收土地?              4.哪些土地是国家征收的对象?                    5.征收土地由哪些部门批准?                      6.征收农用地,除了批准征收之外,还要办理什么手续?           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是怎样的?                8.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吗?  9.无权或越权批地的行为怎么认定,应当如何处理?  10.在征地报批前需要经过哪些前期程序?            11.征用土地,应如何进行公告?                    12.征地公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13.哪些人有权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                14.被征地村民是否可以旁听征地补偿安置听证会?    15.征地补偿安置听证会的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16.国土资源听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包括哪些?                   17.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听证后,当事人应当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征地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听证后应在何时提出申请?            18.申请补偿安置听证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9.哪些情况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听证申请?                      20.土地征收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21.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程序,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22.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程序,是怎样的?    23.如果主管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有什么权利?                 24.如果主管部门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方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吗?                                   25.征地方案被批准之后,谁去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6.被征地方没有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如何确定补偿的内容?  27.建设用地审查批报中,可向人民政府上报批准的各种方案应符合哪些条件?              28.被征地人必须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吗?          29.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方式有哪些?                             30.国有土地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后,其使用权可否进入市场流转?                   31.基本农田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被占用或被征用?                                32.法律规定在经过国务院批准的特殊情况下,基本农田被占用后必须采用哪些措施予以补救?    33.对于开垦未利用的土地,法律有哪些限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34.开发单位或个人能否自动取得其所开发的土地的长期使用权?  ……征地安置纠纷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特殊征地纠纷纠纷解决途径常用核心法规

章节摘录

  征地程序纠纷  1.什么是土地征用或土地征收?  【法律解答】《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  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44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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