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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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土地是一国的立国之本,土地及依附其上的房屋是每个人的安身立命之本,土地对于农村而言,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农村土地的开发利用与纠纷解决是我国政府执政的一项重要内容,由此,也相应地产生了大量的以农村土地利用和纠纷解决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面对浩繁的法律文件,如何逻辑清晰地进行分类,从而根据自己遇到的问题快速查阅法律,或者借助内容全面、分类明确、逻辑清晰的法律文件集合快速地掌握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法律政策是我们编排此书的主要目的。《最新农村土地法律政策全书》收集了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与农村土地相关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内容涉及了从农村土地使用权到争议救济的方方面面。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2005年3月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9年9月1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4年4月29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2004年10月2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2004年10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6年5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31日)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2月30日)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8年4月8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06年12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9年6月19日)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录), (2008年10月12日)二、农村土地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 (2007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21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21003年11月14日)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12月3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1997年8月27日)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2001年12月30日) 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5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2004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21005年3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29日)三、宅基地 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1981年4月1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1986年3月21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1990年1月3日)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5月7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1997年4月1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0年6月13日) 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0年8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2000年11月30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11月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08年7月8日)四、林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 对《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5月28日) 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14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2002年4月1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8年6月8日) 森林防火条例 (2008年12月1日)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年2月8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林地、滩涂及矿山企业用地确权发证问题的批复 (1989年12月16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1992年lO月17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宣传的通知 (2008年7月14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国有林业局与地方林权争议调处问题的复函 (2009年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五、土地权属六、农村土地开发利用七、征地安置补偿八、土地争议解决
章节摘录
从严搞好治理整顿的验收检查工作。部已建立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周报制度。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地方治理整顿的实地督查指导,并组织好检查验收工作。要加强对当地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情况及时通报公布工作,将各地开发区(园区)及其清理撤并、土地复耕、当地领导重视与加强管理、验收检查等情况,列入通报公布的内容。各省区市对各市(地)、各市(地)对各县(市)要逐一做好整顿检查验收工作。对不能按照验收标准完成治理整顿各项任务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批,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坚决予以通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严格实施土地规划计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总量控制。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审批关,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介入,加强与计划、规划和建设部门的沟通,从规划用途、用地规模、计划指标等方面严格把关。坚持“三个不报批、一个从严”:凡是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建设用地,一律不报批;凡是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一律不报批;凡是没有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一律不报批。要从严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的,不予通过审查。 从严控制规划修改和调整。除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外,各地不得擅自调整规划,减少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改变基本农田区位,占用基本农田。严禁擅自修改和调整规划;严禁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扩大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规模。 加强对规划计划实施的检查和监督。全面实行规划定期评估制度和计划、预审年度检查制度。各地要把规划计划执行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情况,纳入土地执法监察的重要事项,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三)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部将与农业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检查。按照规划,重点检查以上“五不准”的执行情况,特别是检查各地基本农田的数量和区位落实情况、实际利用状况和质量状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各地要认真做好准备。对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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