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07-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美)霍菲尔德 页数:210 译者:张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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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国人移译西方律典,绍介西方法学,始自清末变法改制。初为不得已,意在窥探富强之术,佐治更张。继则揣索法理,求体用之变,将治式与治道通盘换过。再则于折冲衡平中,辩事实与规则的互动,究法意与人心的嬗变,努力将人世生活善予安顿。而凡此百年由东徂西,积劳积慧,既为华夏民族重构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的悲壮奋斗接引学思,终亦必涓滴汇流,于人文类型的交融呼应中,为全体人类理想而惬意的人世生活之砥砺成型,尽吾华夏民族的法理之思。“西方法哲学文库”接续前贤,择晚近已有定评的西人法理名篇,译为中文,汇为系列。凡传统所谓法理学法哲学之论述,不分大陆英美,体裁题材,尽在搜罗之列。法学同仁,白手起家,同心戮力,奉献于兹,裨丰富汉语法意,增益法制类型间的了解与通融。设若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并为一种意义体系,则文库编事,当在藉法意而通法制,探寻规则背后的意义,人生深处的人心;设若晚近人类历史赫然昭示吾人者,不仅在法律为天下之公器,更在为民族之自然言说,其间必有需予调和周济者,则文库之编事,在求会通,当为此奉献一份祥和。此既为文库之缘起,更为编事之宗旨,而为全体译友之所寄托也!
内容概要
本书是“西方法哲学文库”之一,全书共分上下两篇,主要对基本法律知识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法律概念与非法律概念、构成性事实与证明性事实、对物权并非“针对某物”的权利、不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物权)应区别于因其受侵而生的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人权)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作者简介
作者:(美国)霍菲尔德 编译:张书友 丛书主编:许章润 舒国滢
书籍目录
上篇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与非法律概念 二、构成性事实与证明性事实 三、基本法律关系下篇 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一、对物权并非“针对某物”的权利 二、不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物权)并非总与某物(有体物)有关 三、一项不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物权)只与一人的一项义务相关,而非与不特定的一大类人中所有成员的多项(或一项)义务相关 四、不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物权)不应与任何拥有此权利者关于同一标的之并存(co-existjng)特权或其他法律关系混为一谈 五、不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物权)应区别于因其受侵而生的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人权) 六、不特定的第一性权利或请求权(对物权)不应与此权利(以及因其受侵而生的第二性权利)的确权程序相混淆,或以为前者全然依赖后者人名索引判例索引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虑否定的(negative)构成性事实(在某种观点看来便是如此)。譬如,某甲未故意就有关重要事项对某乙作虚假陈述以及某甲尚未“撤回”其要约等事实,就是上述构成性事实作为一个整体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下面再举-个侵权法领域中的例子。若某甲攻击某乙并置后者于遭受身体伤害的恐惧之中,上述事实立即产生了某乙自卫的特权(prilege),即用足够强大的力量击退某乙;相应地,某乙原本负担不得对某甲使用暴力之义务则因该构成性事实的出现而立即归于消灭。顺便提一句,人们有时也用“系争事实”(facts in issue)一词表达上述含义。假如该术语像通常一样表示“诉状中作为争议之事实”,那么于此并不相宜。诉状所主张的构成性事实多少具有一般性(generic);若其理由充分,则只有一般性的构成性事实“系争”。然而,现实生活中的构成性事实却相当具体(specific)。既然如此,则显然那些最终以之为基础的真实的、具体的事实相对而言很少会被诉状作为系争事实。那么在侵权案件之中,若某甲声称因某乙的疏忽而另被后者的狗咬伤,则其所称之事实便是一般性事实,至于咬伤某甲的狗叫作小黑还是小花,皆属无关紧要。因此,即使假设咬伤某甲的是小黑(而非小花),也不能称此具体事实为诉状之系争事实。同理且更为明显的是,在涉及所谓过失的普通诉讼中,辩护往往尤其具有一般性,①所以就被告因侵权所生之债而言,诸多可能的事实构成之一就足以对抗原告的请求。因此,不能称上述可能之一为诉状中的系争事实。就此而言,此术语通常的用法就错在将某一案件中存在的具体构成性事实仅仅当做诉状所主张的一般(或“根本”)构成性事实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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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概念》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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