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郑旭 页数:239 字数: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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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的核心观点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律实施官员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具体而言,本书提出,应当在宪法中增加规定不得强迫自证有罪、搜查扣押须经法院批准的要求和律师帮助权;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增加规定非自愿供述、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实物证据以及派生证据的排除,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应当删除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在羁押性讯问或者搜查扣押中通过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获得的证据,才可以由原告人向法庭申请排除。 在理论上,本书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应当是禁止事实审理者看见和听见被排除的证据;非法证据限于取证程序违法;非法证据的根据是宪法;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震慑法律实施官员;非法证据应当强制排除;非法证据的果实可裁量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固有弊端是必须付出的代价;非法证据排除替代措施是不充分的;非法证据被排除后,不应当允许被重新提取;应当被排除的非法取得的陈述主体仅仅指被追诉人,不包括证人和被害人。 本书论证所使用的资料来源主要是美国,其次是英国、德国、日本等其他西方国家的理论和立法;在提出立法建议时,考虑了我国现行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作者简介
郑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主讲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课程。2000年取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取得英国华威大学(University of Warwick)法学硕士。自2007年起任北京市平谷区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已出版《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革命的失败》(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 一、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二节 外国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一、美国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二、英国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三、德国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四、日本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第三节 非法证据排除对诉讼的影响 一、美国模式:被排除的证据不得在事实审理者面前提出 二、德国模式:被排除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节 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现状 一、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 二、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 三、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 第五节 本书的观点和结构第二章 非法证据限于取证程序违法 第一节 限于取证程序违法的范例 一、美国:非法讯问和非法搜查扣押 二、英国:非法讯问以及违反程序获得的证据 三、日本:非法讯问以及非法搜查扣押 第二节 限于取证程序违法的反例 一、德国根据窃听法对合法取得的证据的排除 二、德国独立的证据使用禁止 第三节 主张限于取证程序违法的理由 一、取证程序违法以外的证据存在其他法律的约: 二、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 三、排除合法证据不利于对法律实施官员提供指第三章 非法证据的根据是宪法 第一节 以宪法为根据的范例 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地位 二、德国的宪法使用禁止 三、日本宪法中对非法讯问获得的供述的排除 四、加拿大宪法中对证据排除的规定 第二节 以宪法为根据的反例 一、美国违宪证据排除之外的制定法排除规则 二、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三、德国的刑事诉讼法与窃听法 四、日本宪法以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三节 主张以宪法为根据的理由 一、只有违宪行为才应受到排除的制裁 二、只有公权力违反宪法才会导致严重的损害 三、如果一项权利必须保护则上升为宪法权利第四章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震慑 第一节 震慑法律实施官员的范例 一、第四修正案排除规则的震慑理论 二、第五修正案排除规则的震慑理论 三、第六修正案排除规则的震慑理论 ……第五章 非法证据排除不适用于民事诉讼第六章 非法证据应当强制排除第七章 非法证据的果实可裁量排除第八章 非法证据排除的固有弊端第九章 非法证据排除替代措施的不充分性第十章 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在理解:Miranda判决的时候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①第一,该判例的理由,并不是警察的行为足够具有强制性以至于能够引起对正当程序的担心。根据正当程序条款,该供述不会被排除。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依照传统的标准,可能不会认定被告人的供述是不自愿的。”②第二,该判决没有主要依赖第六修正案。代表法庭发表判决意见的首席大法官明确,判决所根据的是第五修正案的不被强迫自证有罪条款,而不是第六修正案的律师帮助权条款。③也就是说,由于上面的第十四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的排除规则无法解决类似:Miranda判例中遇到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才创制了米兰达排除规则。 在Miranda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把不被强迫自证有罪的权利扩展到所有的羁押性警察讯问当中。而且,联邦最高法院创设了极为具体的在羁押性警察讯问中必须遵循的程序性预防措施,以便于防止侵犯不被强迫自证有罪特权。联邦最高法院在该判例中指出:“我们判定,当一个人被羁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被当局以任何实质性方式剥夺自由,并且受到讯问时,不被强迫自证有罪特权就受到了威胁。程序性预防措施必须被用来保护该特权,并且除非采用了其他完全有效的方式告知了那个人他享有沉默权并且确保该权利的行使将受到细心的尊重,就需要下面这些措施。嫌疑人在任何讯问前必须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他说的任何话都可以在法庭上用作不利于他的证据;他有权要求一名律师在场;如果他请不起律师,如果他需要的话,在任何讯问之前将为他指定一名律师。”④ 任何以违反米兰达规则的方式获得的陈述将不能采纳为控方证据,不管其他因素是否表明该陈述符合传统的“自愿性”标准。
媒体关注与评论
非法证据排除的目的在于防止法律实施官员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不适用于民事诉讼。 ——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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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致:穷究法理,探求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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