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李晓斌 编 页数:495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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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 第三条 【平等原则】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六条 【合法原则】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八条 【本法的空间效力】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二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 ……第三章 法人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六章 民事责任第七章 诉讼时效第八章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 附则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操作指导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在于其平等性,这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点。所谓平等主体,是指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在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例如国家和公民虽然在一般意义上不是平等关系,但是只要在其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都是以平等的身份出现的,即可判断其具有平等性,应当受到民法的调整。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在民事责任方式上,应当贯彻损失填补原则,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为宗旨,一般不能对加害人的行为予以类似于公法上的惩罚性措施。当然,在追究了民事责任以后,并不影响对违法者追究其他公法上的责任,这两种责任并行不悖。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也存在例外,如在身份法领域,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不是平等的,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等。另一方面,随着现代民法对实质正义的强化,在形式的平等之外,民法也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兼顾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的协调。人身关系具有非财产性的特点。人身关系不能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尽管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人身关系也可以转化为财产利益,或者在受到侵害时可以采用财产补偿的方式,但是人身关系本身不以财产为客体,也不以财产为内容,人身关系本质上不能用金钱加以度量、评价,人身关系受到侵害时也无法采取等价补偿的方式,而主要采用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和对加害人的惩戒以及对加害行为的排除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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