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琚存旭 编 页数: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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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93年,在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成立的同时,一套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业务运作管理制度随之建立。从那时起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就是乾坤律师事务所重要的业务部门之一。十几年来,知识产权部的全体同仁勇于探索、善于总结、勤勉尽责,不仅开拓出广阔的业务领域,解决了诸多疑难问题,还积累了丰富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经验。律师们冷静地观察企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形形色色的知识产权问题。深入地剖析知识产权问题发生、发展的规律,在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都归纳出企业高发的知识产权风险,并在实践中总结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律师们出于社会责任感和职业精神,精心编写了本书,概括了乾坤律师事务所十余年来关于解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心得体会,希望读者能从中获益。本书的特色之一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在理论中探寻答案,又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和完善,同时对现行法律法规做出清晰的诠释。本书每个章节都充分揭示实践中高发的法律问题,深入地加以剖析,并以律师提示的方式点破解决方案或提醒读者注意。律师提示可能仅是寥寥数语,但却是律师箴言。如果企业的法务人员认真领会其实质,在工作中将大幅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我们看到企业每每发生知识产权法律争议,特别是应当胜诉但结果却败诉的争议中,企业的根本症结是企业内功修为不足,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具体表现为制度缺失,机构不整,责权不明。可以说企业内功修为着眼于防患于未然,解决争议只是亡羊补牢。企业往往抱怨侵权现象严重,诉讼成本高昂,但却很少踏踏实实地把知识产权的管理列为重要工作,因为知识产权管理需要投入,而且不能立竿见影地产生经济效益,这样的误解导致许多企业官司缠身,人员无序流动,核心技术流失,甚至倒闭歇业。本书的另一特色就是在为读者提供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建议同时,也把读者的视野引伸到知识产权管理的层面。
内容概要
集多名长期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诉讼业务的专业律师的智慧与经验,从实务角度阐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知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在理论中探寻答案,又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和完善,同时对现行法律法规做出清晰地诠释。针对实践中高发的法律问题,以律师提示的方式点破解决方案或提醒读者注意。企业法务人员若认真领会其实质,在工作中将会大幅度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作者简介
琚存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社会职务: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副秘书长、中国广告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ICCCHINA中国律师团成员、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荐的涉台业务律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委员、海淀区政协副秘书长、海淀区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北京市十佳律师、为首都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统一战线先进个人、中关村中介联盟协会副理事长。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中相关归属问题 (一)作者及其认定 (二)合作作品 (三)职务作品 (四)委托作品 (五)演绎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传记作品 二、专利权中相关归属问题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专利申请人和专利申请权人 (三)专利权人 (四)职务发明创造 (五)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六)委托发明创造 三、商标权中相关归属问题 (一)商标权的注册取得 (二)商标权的继受取得 (三)商标权的使用取得 (四)商标权的共有 (五)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问题 四、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 (一)权利人 (二)构成要件 (三)客户名单的特殊保护 五、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竞业限制的要件 (二)竞业限制的范围 (三)竞业限制的合理补偿 (四)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 (五)竞业限制的终止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限制 一、著作权的限制 (一)期限限制 (二)地域限制 (三)合理使用制度 (四)法定许可使用 (五)强制许可使用 二、商标权的限制 (一)期限限制 (二)商业性合理使用 (三)非商业性合理使用 (四)权利用尽 (五)先用权 三、专利权的限制 (一)期限限制 (二)先用权 (三)合理使用 (四)临时过境权 (五)专利权用尽 (六)强制许可 (七)政府征用许可第三章 知识产权的管理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利用 第五章 知识产权保护之举证责任及侵权判定规则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一、著作权中相关归属问题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一个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其自动形成著作权,而创作作品的作者就当然地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一)作者及其认定一般来说,创作作品的人称为作者。创作的行为应当是一种人为的行为,不可能是动物或者机器,因为理论上认为“创作,是为思想和情感寻求形式的过程,是设计并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为,是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而构思是一种内心活动,是人类所独特拥有的能力。机器没有情感,其行为产生的结果只能称为运算。动物虽然有情感,有些高智力的动物能和人类简单交流甚至于绘画(例如美国动物园里的某只猩猩),但是限于主体资格的问题无法称之为法律上的作者,这里也不过多探讨。总之,法律规定了自然人作为作者,是符合客观事实和尊重客观规律的。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还规定了“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一规定与前述条款并不冲突,因为实际创作作品的仍然是某个或者某几个自然人,而不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特定情形下为了平衡利益需求,在法律上给予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以作者的资格,进而享有作者的权利,所以在法律上被严格的称为“视为作者”。例如《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就属于这种情况。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修改前的著作权法有关条文中曾出现“非法人单位”这一概念,相应的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为非法人单位。”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高院解答》)中认定:“非法人单位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未经核准登记的团体组织或者临时为进行创作而组成的团队等,如何判断其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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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务:案例与实践》中有著作权中相关归属问题;作者及其认定、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视听作品、传记作品专利权中相关归属问题;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申请权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创造、共同发明创造、委托发明创造商标权中相关归属问题;商标权的注册取得、商标权的继受取得、商标权的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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