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页数: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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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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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92条)

 
 

  •   律师执业必备的劳动法律法规,可以值得拥有。
  •   和劳动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老百姓关系很紧,值得认真学习。
  •   非常使用的册子,每个出来上班的人都应该看看。做到劳动有发可依,有法必依,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有地方申诉,
  •   不错,能学到一些东西,便于掌握!
  •   一个小本子,很方便随身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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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习参考书,很好
  •   法律法规,不错,和其他类似单行本不同,是小开本。
  •   条款齐全,就是没解释。
  •   多了解对劳动者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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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比想象的是小一点的,但是内容还算相识。
  •   小小红册子使用很方便
  •   法律条文,其实大没有买的必要
  •   实用性强,多学习些对自己有用的吧。
  •   挺好的,比价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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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事拿出来翻翻,对即将毕业踏上求职道路的同学来说,是必备工具书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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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本算是比较新的劳动法了,还有详细解释和运用,很适用。人力资源师必须准备
  •   为了我们的权益 必备之书
  •   内容完整 通俗易懂,给老爸买的.我自己也看了一遍,感觉不错!就是其中关于公司重租分立后不知道是否能经济赔偿?不是很理解,写的有点模糊.
  •   内容是一定的,但纸质和排版不是很喜欢,一般吧。对于即将面临就业的我们还是极有用的
  •   实用!比实体店买的便宜多了!
  •   几合一的一小本实用手册,像口袋书一样大小,里面也有关于细则的解释,很实用,以后有问题的话方便查到
  •   携带方便~可以随时翻法条用!8错的工具书
  •   方便随身携带,上班途中也可以看,很不错
  •   虽然小,但是经典,什么时候都能看,可以随时带身上!
  •   很实用啊,备着
  •   工具书,行政工作必备之课本!
  •   很实用,可以多看看
  •   好好学习劳动法。做人资的,必须的!
  •   不错,很实用,自己可以了解多一点
  •   查阅比较方便
  •   小小一本,实用的
  •   小巧实用的随身手册,拿到时还抱怨了一下太小,结果后期的使用中突然发现小的好处了,随身携带特方便。
  •   法条类书籍,很薄,便于携带,很方便
  •   对于做人力资源工作的朋友,很值得学习一下,讲的很全面,很深入,不是做这一块工作的,也可以学习一下,对自己有很大的帮助,在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懂得保护自己,值得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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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小的书,但是很实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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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然比较小巧,内容都涵盖了,比较实用
  •   不错,随手可以查阅,方便携带
  •   三本书的质量都很好,印刷也不错,可以作为hr日常管理的查询工具使用
  •   v啊
  •   作为一本工具书,劳动合同法是必不可少的,每一个劳动者必备。
  •   懂法才能守法。在工作中合同法是必须要懂的,很实用
  •   书本质量一般,内容就那样,不做评论
  •   作为工具书,有时看看
  •   有点小哦,内容很好
  •   HR必备的口袋书,小小的,随时看看,不错的
  •   书还没看,但是物流很给力,期待收获!
  •   还没看,法规都是一样的
  •   印刷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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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是本小册子
  •   实用的工具书,方便工作参考。
  •   刚刚拿到书,物有所值呀!
  •   本本很小一个,不过重要的是内容。
  •   平时都是网上打印下来的文件,有本红皮书感觉很好!!
  •   其实就是一本小书
  •   法律条款
  •   内容还不错,不过纸质不太满意
  •   比较实用,汇集了几个常用相关法律法规
  •   凑单买的,是本小册子,没事可以翻翻,了解一下劳动法也是好的!
  •   好小的一本!为以后准备着!
  •   内容正常,就是有些字不清楚
  •   终于明白S和大字版的区别了,只是这个S太小了点吧,口袋书一样的
  •   没想到是小书
  •   比较详细,携带方便
  •   体积小携带方便
  •   一共三个法条,小本子设计,方便携带。
  •   就一些条例,没什么好不好,就是小巧,方便携带。
  •   方便携带,反正要用的,偶尔翻翻
  •   没有自己想象中的好
  •   还可以,不过更新速度慢了点。
  •   Hr必备
  •   就是普通的法律条例
  •   新版劳动法
  •   HR必备工具书
  •   外观很漂亮很滑,主要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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