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巡视工作条例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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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章节摘录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第十五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它的党组织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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