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教学辅导中心 编 页数:231
内容概要
“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丛书专为法学专业学生掌握法律专业知识、锤炼法学思维、提升法学应试能力而精心设计,本着“教学结合、寓学于练”的思想来编写。 本套丛书一版以来已一年有余,在这段时间中,我们收到了很多热心读者的来电来信,其中有对图书提出宝贵意见的,也有对图书答案进行探讨的,但更多是对书的设计及内容的肯定。我们在获得这种好评并略感欣慰的同时,感受更多的却是压力。为了满足读者新的需求,我们对本套丛书进行了再版。在继承第一版优点的基础上,对原书的内容又进行了深加工和精提炼。再版相较于第一版和市场同类其他图书,特点主要体现在: 首先,体例设计更新、更权威。本次改版依然主要参考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编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的最新版本内容和体例,同时吸收了其他法学教材的优秀内容。本套书根据教育部确定的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学科及分类要求,共分为l4册。 其次,题目质量更高、综合性更强。丛书涵盖了本科生课程考试、司法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三类考试的题型和题目,题量更加充足,能覆盖各学科重要知识点。本次改版增加了2005年、2006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和全国各大法学院校的最新考研真题。本书为同学们进行司法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提供了提前训练的平台,使用本丛书可以达到“一练三考”的效果。 再者,答案解析更详尽、分析更准确。丛书可以帮助同学们更好地巩固课堂学习的知识,提高融会贯通、举一反三的能力。其中为了体现本套丛书针对应试需要的特色,书中研究生入学试题的答案解析继续采用各招生院校指定参考用书的观点,请广大读者留意。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溺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第五章 法律冲突第六章 冲突规范第七章 准据法的确定第八章 冲突法的一般问题第九章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第十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第十一章 物权的法律冲突法第十二童 债权的法律冲突法第十三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冲突法第十四章 继承的法律冲突法第十五章 海事的法律冲突法第十六章 票据的法律冲突法第十七章 破产的法律冲突法第十八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第十九章 区际冲突法第二十章 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第二十一章 国际货物运输的统一实体法第二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统一实体法第二十三章 国际贸易支付的统一实体法第二十四章 保护知识产权的统一实体法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十六章 国际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第二十七章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取证期间和保全第二十八章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二十九章 国际司法协助第三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念和特点第三十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第三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常设仲裁机构第三十三章 仲裁协议第三十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第三十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第三十六章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附录:部分名牌法学院校国际私法学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2004年-2009年)
章节摘录
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关于代理权的法律适用。关于代理权的法律适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但是,适用代理行为地法被认为是调整代理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的最主要的法律适用方法。2.答案:C。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确立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各国立法一般都有这方面的规定。3.答案:D。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因此本题应选D项。4.答案:D。关于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立法和学说主要有:(1)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2)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3)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规范。其中第三种方法是目前的立法趋势。二、名词解释1.答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它是个人创设法律关系的最主要方式,法律行为的特征是(1)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特征的行为;(2)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商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3)是一种合法的行为。2.答案: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也称本人或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向第三人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民商事法律行为和制度。3.答案:指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它调整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4.答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在民法上,时效依其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因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一定时间(即法律规定的期间),即发生取得财产权的法律后果的,称为取得时效或占有时效;一是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时间,即发生权利消灭或财产权不受法律保护的后果的,称为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三、简答题1.答案:(1)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准据法的确定是依国际私法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以及调整各类关系的规范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的.因此可以说没有什么统一的规则可言。(2)关于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及学说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法确定:第一,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从当前国际私法立法实践来看,绝对采取行为地法主义者有日渐减少的趋势,各国倾向于认为“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是任意性规范,多采选择适用。第二,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或行为地法。其中,有的国家以法律关系本身的准据法为主,以行为地法为辅,如德国。有的国家以行为地法为主,而以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辅,如南斯拉夫。第三,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选择适用多种规范。20世纪30年代以来,基于尽量使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基本政策,普遍放弃了对法律行为方式的严格要求。表现在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上,则是对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或规定复数连结点以增加可选性的立法趋势,如选择实质要件的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法等。2.答案:(1)关于时效的识别问题,基本上有两种观点,即第一,认为时效属于实体法事项;第二,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事项。(2)时效的准据法与其识别密切相关。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时效问题为实体法问题,因而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即时效所属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如匈牙利、波兰等国。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原来由于坚持时效为程序问题,因而主张适用法院地法,并借此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不过随着这些国家对时效问题的态度转变,它们也倾向于对时效问题适用案件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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