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案例精析

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罗忠敏 编  页数:338  

前言

今年是建国六十周年的喜庆之年,新中国的保险事业也伴随着祖国前进的步伐走过了六十年的历程。自改革开放后的1995年诞生中国的第一部保险法以来,现在已作了第二次修改,距离上一次保险法修订已经过去了六年多。从中共十六大到十七大,保险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內形势和国际背景都与六年前有了很大不同。保险市场体系初步形成,但不规范;保险市场主体快速发展,但竞争力有待增强;保险服务能力逐步提高,但不适应;保险监管体系基本形成,但不完善。当前,保险业已经站在新的发展起点.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借鉴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总结保险业的发展历程,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反映保险理论和实践的最新诉求,将其中成熟的、带有普遍性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新增规定并改变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部分条款,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证,使科学发展观在保险业得以更好体现,成为第二次修订保险法的重要动力。

内容概要

本书由中国保险学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兼具保险学及保险法理论功底及实务经验的专家编写。以保险实务中“常见”、“前沿”、“疑难”、“典型”、“热点”问题为引导,以真实案例为载体,对保险法的实务和理论进行了系统梳理。    本书案例的选取体现“典型性”、“真实性”、“针对性”。案例虽发生于新保险法实施之前,但全书用新保险法的视角对案件进行了深刻解读、分析,及时告知读者新法适用于案例的法律后果。因此,本书对新保险法实施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极具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保险法基础理论 1.目的违法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社会保险已支付的费用,商业保险能否重复支付? 3.保险法律关系成立的条件? 4.如何认定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5.如何认定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6.交付保险费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7.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是否应支付拖欠的保险费?   8.保险人对保险单签发前发生的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9.暂保单的效力如何认定?签发暂保单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10.保险责任期间如何计算?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责任期间开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11.如何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追溯保险的效力如何认定? 12.委托投保中,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主体? 1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应归单位还是个人? 14.如何区分保险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和保险代理行为? 15.如何认定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 16.约定保险金额和实际损失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赔付金额? 17.保险合同存在笔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8.标的物性质登记错误,而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19.如何确定标的物的保险价值? 20.如何认定某一事件是否属于保险事件? 21.哪些主体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2.保险合同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23.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如何确定应退还的保险费数额? 24.不交保险费是否意味着保险合同的解除? 25.投保人未告知的事实对发生保险事故没有直接影响的,保险人能否拒赔? 26.如何认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范围? 27.代理人代签投保书是否能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28.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履行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9.投保单和保险单不一致时,应以哪个为准进行赔付?……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经营附录

章节摘录

《海商法》第240条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赔付。《保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可见,普通财产保险理赔应建立在保险事故发生的基础上,属于事后赔偿。因此,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支付的转移保险财产的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该案不属于保险合同理赔纠纷。实际上,食品公司转移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双方基于保险合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事故而事先采取的预防措施。保险公司在长江洪水猛涨可能导致堤坝溃口,食品公司的投保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向食品公司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转移财产,这是对食品公司提出的新要约,食品公司接受这一要约,实施了投保财产的转移即属承诺,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财产转移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由于情况紧急,双方对转移投保财产的费用如何处理未作约定。如果事故未发生而由保险公司赔付全部预防措施的支出,一方面对其他投保人不公平,另一方面很难对被保险人是否应采取预防措施及采取何种措施进行制度性约束,很可能导致逆选择。本质上说,这一财产转移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共同实施的,这时应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对转移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获得利益的双方食品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本案经过协商,由食品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这笔费用,体现了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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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案例精析》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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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2条)

 
 

  •   作为一名学保险专业的人,觉得这本书真的很受用,结合起来新修改的保险法去阅读,真的会现实工作很有帮助
  •   我在保险行业从事理赔工作多年,买到这本书后从中受到很多启发,每个理赔案例都实用。如果从事销售的保险代理人看过这本书后,会对自己的“业务人生”提升到更高一个层次。
  •   书本还不错,案例分析得比较好
  •   很快很好 正品
  •   很实用,值得购买
  •   解析内容全面
  •   书不错,发货好快
  •   好熟,好书
  •   不错。谢谢!~
  •   罗会长的这本书对于新保险法的解释还是比较到位的,各个案例也很经典,并且很有针对性,也具有一定的深度和代表性,很多案例都是我以前没有接触过或是思考过的。对于案例的分析不仅针对保险法,也有结合其他的法律法规,很细致。缺憾的是案例都比较旧,应该当时是适用的旧保险法,由于新旧保险法在一些行业内的争议点上还是有分歧的,所以,这本书的案例总是先说法院根据旧保险法的法条是如何判的,然后分析判的好不好,适用的法条是否合适,最后会提一下如果是新保险法该怎么判。由于后面是作者的一家之言,虽然很有参考意义,但总让人有点不放心,权威性有待商榷。当然,作为一本教学用书,还是值得一读的。
  •   买了一些关于新保险法的案例书,这一本是比较让人满意的,不仅案例比较新,2005年前后的,而且还针对新的保险法条文进行讲解,对保险实践非常有借鉴作用,为保险这个法律行为作出了指导。全书分为三个部分,保险合同总论,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对一些实际中遇到的案例都作了细致的分析。如果说有什么不足的话,就是书中没有一种案例:投保人没有签字的情况下保单的效力如何?这类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很多。
  •   里面的案例都挺好的,讲解的也还行。也许我是新手,可是这书内容编排真的有点乱啊
  •   这本书整体还是可以的,但是书好旧!
  •   老师让买的 书还没看 质量挺不错的
  •   可以用作培训材料
  •   还不错,对我很有帮助
  •   本书应该是出版时间早了些,里面的案例与新保险法的案例无太大的联系,相信,最近的书籍,会比这本好很多
  •   作为行业协会会长的大作,抱着很大期望阅读,读完有点失望。本书案例较全,但还是有点旧,新法后的评论较少。整书基本站在保险公司立场,观点偏颇。作为新手,可作入门读物;业内人士,感觉不够解馋。
  •   才看到第46页,已经找到五六个错处了,错误率太高了!编辑怎么审查的?!
  •   很多解析还是适用原保险法。。
  •   买来看了看,该书是在新《保险法》修改前写的,其中的一些评析并没有适用新《保险法》。保险业内搞法律合规的人做参考资料看看尚可,但要是做专门研究借鉴该书差了点。
  •   不知为何卓越每次送货,都不讲免费赠送的和其他货物一起送,单独送赠书还收费,是何道理呢?如果将钱都分摊到每个书上,那么我又无法确定我到底应付多少钱。而且送的这本书都开胶了,再申请退货不是浪费时间吗,包装前就不能看一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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