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翟继光 页数:360
前言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保障财政收入、调控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随着这些年来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各界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呼声很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自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已先后进行改革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为了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必要尽快在全国推开转型改革;尤其为应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需求,作为一项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扩大生产,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紧迫性更加突出。因此,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一变化,与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冲突。
内容概要
本书对于最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进行了逐条解读。同时,本书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照与条例的对应关系附在相关条款之后,便于读者全面掌握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为了便于读者了解本次条例修订的状况,本书对于三个条例修订前后的条款进行的对比,并概括了该条款变化的要点。为了广大纳税人应对条例和细则的相关变化,本书还对企业在节税筹划中如何应对条例和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指导。为便于读者理解节税筹划的方法,本书收录了45个经典节税筹划案例。除条例和细则以外,本书将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的内容也收入其中,便于广大纳税人在实践中理解和执行相关制度。
作者简介
翟继光,企业纳税筹划专家,哲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兼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民营企业税法研究室主任,《法制日报》、《第一财经日报》特邀评论员。担任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高级讲师、中财鹏博会计教育培训中心首席法学教授。
在《中国税务》、《税务研究》、《涉外税务》、《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税务报》、《中国财经报》、《第一财经日报》等刊物发表论文100余篇,其中,4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3篇被《经济研究参考》全文转载,1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部分转载。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10余项。主要著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版)、《企业纳税筹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务操作与筹划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实务操作指南》(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明明白白缴个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电子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财税法原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税收法治建设》(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年版)、《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新增值税实务指南与讲解》(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增值税新规释解及企业筹划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 第一条 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二条 增值税的税率 第三条 兼营不同税率项目分别核算 第四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条 销项税额 第六条 销售额 第七条 核定销售额 第八条 进项税额 第九条 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十条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第十四条 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十五条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第十六条 分别核算减免税项目 第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条 增值税的征收机关 第二十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期限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出口退(免)税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日期第二章 营业税新规释解及企业筹划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 第一条 营业税的纳税人 第二条 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第三条 分别核算不同税目 第四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条 营业额的确定 第六条 扣除项目的凭证要求 第七条 核定营业额 第八条 免征营业税项目 第九条 分别核算减免税项目 第十条 营业税起征点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十三条 营业税征收机关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第十五条 营业税纳税期限 第十六条 营业税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第三章 消费税新规释解及企业筹划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 第一条 消费税的纳税人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第三条 兼营的分别核算义务 第四条 纳税义务产生时间 第五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的确定 第七条 自产自用消费品计税价格的确定 第八条 委托加工消费品计税价格的确定 第九条 进口消费品计税价格的确定 第十条 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出口消费品免税 第十二条 消费税的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 消费税纳税地点 第十四条 消费税纳税期限 第十五条 进口消费税纳税期限 第十六条 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附录
章节摘录
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2)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3)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4)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5)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6)转让商誉,是指转让商誉的使用权的行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的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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