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11出版)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1305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2007)》内容简介: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国内外各界人士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涉外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了本汇编。本汇编汇集了2007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下称“法规”)共57件。本汇编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诉讼及非诉讼程序类等6类,每一类下分为若干项。  本汇编按照分类、先法律后行政法规以及法律、法规发布的时间先后排列。  本汇编收入的法律的英文译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行政法规的英文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

书籍目录

一、宪法类国家机构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2007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2007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协商选举方案(2007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相关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公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公布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二、民法商法类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商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三、行政法类总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公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司法行政人事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程序四、经济法类总类、经济体制税务能源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农林牧渔商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商管理五、社会法类劳动用工劳动保护盒安全工资福利六、诉讼及非诉讼程序类民事诉讼

章节摘录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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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2007)》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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