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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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遇到法律纠纷应该怎么办?是从查找国家的法律规定下手?还是要先看看以前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员而言,法律意识虽然越来越增强,但繁杂难懂的法律条文,环环相扣的法律程序等,都成为顺利解决问题的极大障碍。《法律纠纷处理一本通》系列图书的出版,旨在帮助广大遇到法律纠纷的读者,清晰、明了的知道如何自助解决法律纠纷。 本书作为其中的分册,选取解决工伤纠纷所必备的国家法律规定,并以注释方式对重难条文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解读。根据工伤纠纷所涉及的类型细分了部分,并提炼了每部分常见的疑难问题进行法律解答。第二部分精选经过法院审判的工伤纠纷典型案例,为读者解决类似纠纷提供法律结果的可预见性。其中,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最具权威指导性。 自己撰写法律文书常是当事人最大的困扰,本书第三部分不但提供了处理工伤纠纷法律程序中会遇到的各种诉状文书的参考文本,并且以鲜活实例的方式为读者展示写作过程,易学易用。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工伤纠纷处理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理解与适用(2003年4月27日) 一、综合 (一)工伤类 (二)劳动相关类 二、工伤认定 (一)一般工伤 (二)职业病 三、劳动能力鉴定 四、工伤待遇与赔偿 五、工伤保险基金 六、工伤争议处理 (一)工伤争议仲裁 (二)工伤争议行政诉讼 (三)工伤争议民事诉讼第二部分 工伤典型案例 一、劳动关系确认类 二、工伤认定类 三、劳动能力鉴定类 四、工伤待遇与赔偿类第三部分 工伤诉状文书实例 一、工伤行政程序类 二、工伤仲裁类 三、工伤民事诉讼类 四、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实用附录 附1 工伤赔偿数据速查 附2 工伤赔偿实用流程图
章节摘录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复议与诉讼的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八条【复议申请的转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复议之后的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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