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349
内容概要
遇到法律纠纷应该怎么办?是从查找国家的法律规定下手?还是要先看看以前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员而言,法律意识虽然越来越增强,但繁杂难懂的法律条文,环环相扣的法律程序等,都成为顺利解决问题的极大障碍。《法律纠纷处理一本通》系列图书的出版,旨在帮助广大遇到法律纠纷的读者,清晰、明了的知道如何自助解决法律纠纷。 本书作为其中的分册,选取解决房屋买卖纠纷所必备的国家法律规定,并以注释方式对重难条文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解读。根据房屋买卖纠纷所涉及的类型细分了部分,并提炼了每部分常见的疑难问题进行法律解答。第二部分精选经过法院审判的房屋买卖纠纷典型案例,为读者解决类似纠纷提供法律结果的可预见性。其中,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案例最具权威指导性。 自己撰写法律文书常是当事人最大的困扰,本书第三部分不但提供了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法律程序中会遇到的各种诉状文书的参考文本,并且以鲜活实例的方式为读者展示写作过程,易学易用。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房屋买卖纠纷处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2003年4月28日) 一、综合 二、房屋销售 三、房屋价格 四、购房贷款 五、房屋面积测算 六、验收与质量保证 七、房屋登记 八、房屋交易税 九、房屋抵押担保 十、房屋中介机构 十一、房屋争议解决第二部分 房屋买卖典型案例 一、房屋买卖合同类 二、房屋权属登记类 三、房屋交易中介类 四、特殊类型的房屋买卖类第三部分 房屋买卖诉状文书实例 一、房屋买卖民事诉讼类 二、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实用附录 附1 商品房认购书 附2 商品房预售合同 附3 商品房买卖合同
章节摘录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八章 罚则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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