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法学评论(第四辑)

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赵万一 编  页数:332  字数:251000  

内容概要

  名家论坛、保险客户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规制的可行性分析、——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主题研讨、从地上权到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小产权房问题调查、理论法学专论、社区调解人的行动分析及其信任机制初探、法院涉诉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以长宁区人民法院为视点、论正义在法治文明中的地位与体现、社会生物学与法学研究的创新……,内容丰富。

书籍目录

名家论坛 保险客户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规制的可行性分析   ——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  主题研讨 从地上权到建设用地使用权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小产权房问题调查理论法学专论 社区调解人的行动分析及其信任机制初探 法院涉诉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  ——以长宁区人民法院为视点   论正义在法治文明中的地位与体现 社会生物学与法学研究的创新民商事法专论 论我国税收立法 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设立机制之构建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纠纷的处理和防范 我国公司转投资制度新探 权利约定与权利设定  ——由抵押权效力规范考察厘清逻辑关系的意义 埋伏营销的商业实践与立法规制 ——以知识产权为主要视角国际法专论 加入《政府采购协定》谈判中政府采购实体问题研究 WTO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谈判的最新进展:问题与评析 排除外国(州)法适用的公共政策标准  ——考察美国判例的演变刑事法专论 刑法文化与腐败监督意识缺失 悖反抑或整合:无罪推定与实事求是 程序性辩护制度的缺失与重构研究生论坛 民事推定对证明责任分担的影响 监督过失犯初论 枉法仲裁罪认定标准研究 市场经济对腐败犯罪的主观影响及对策浅谈 城市拆迁中政府角色错位的法律分析案例研究

章节摘录

插图:1.关于出资额度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新规定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调整到了三万元人民币,初期创业者最低只要出三万元即可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极大地降低了创业者的投资负担,有利于鼓励人才创业。2.关于出资时间新《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后的剩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条规定对我国原《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作出了适当改动。这一改动,使公司的创办人有可能将全部出资分次、分期地进行缴纳,减轻了其一次出资的压力;从而也使公司创办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及公司将来发展的需要,确定合理的注册资本额度和缴纳出资的计划。可以说,分次分期的出资缴纳制度安排更好地适应了当代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有利于用足用好社会财力,提高资本使用效率。3.关于出资形式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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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法学评论(第4辑)》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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