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飞跃司辅导中心 编
内容概要
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可谓非常广泛,要想把每一个考点都熟练掌握一是非常困难,二是从应考技术上讲也是没有必要的。我们组织辅导专家,通过收集和分析成功考生的经验以及失败考生的教训,发现最优化的复习方法是在学科整体知识体系把握的基础上,“抓大放小”、“举重略轻”。所谓“大”与“重”,从考点的角度来说,就是那些多年来反复考查的知识点,这些考点我们可称之为“高频考点”。 本书的目的不在于“投机取巧”,而在于考试复习中后期的“减负”与“提升”。因此,本书严格根据历年考试考查频率,将考查次数至少三次以上的考点作为备选对象(除了极个别考点由于新法更迭的影响可能考查次数不足三次,比如《物权法》相关考点),再根据考查出题规律的分析和对2009年考试的趋势预测,选取其中最可能考查到的知识点,通过法理上的深入分析,记忆上的对比效率等方式,让考生能够在短时间内熟练掌握相应考点并解题自如。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理学 考点1 法的价值 考点2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考点3 法律解释 考点4 法制与法治 考点5 法与道德第二章 法制史 考点1 先秦法制思想 考点2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第三章 宪法 考点1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考点2 选举制度 考点3 公民的基本权利 考点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考点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考点6 国务院第四章 司法职业道德 考点1 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 考点2 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第五章 经济法 考点1 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与判断 考点2 产品质量责任 考点3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4 劳动合同的解除 考点5 环境民事责任 考点9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考点10 上诉不加刑第六章 国际法 考点1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考点2 国际贸易术语 考点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章 刑法 考点1 罪刑法定原则 考点2 属地管辖 考点3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考点4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考点5 犯罪故意 考点6 犯罪过失 考点7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考点8 正当防卫 考点9 犯罪未遂 考点10 犯罪中止 考点11 共同故意 考点12 想象竞合犯 考点13 累犯 考点14 自首 考点15 数罪并罚制度 考点16 信用卡诈骗罪 考点17 绑架罪 考点18 抢劫罪 考点19 敲诈勒索罪 考点20 盗窃罪 考点21 诈骗罪 考点22 受贿罪第八章 刑事诉讼法 考点1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2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考点3 证据的分类 考点4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考点5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考点6 律师介入侦查程序 考点7 补充侦查 考点8 不起诉第九章 行政法 考点1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考点2 行政复议的范围 考点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考点4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考点5 行政诉讼不受理案件的范围 考点6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规则 考点7 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及其适用第十章 民法 考点1 民事权利类型之形成权 考点2 宣告死亡 考点3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要件及法律效力 考点4 诉讼时效的期间及其起算 考点5 所有权之善意取得 考点6 共有 考点7 地役权 考点8 抵押权的标的 考点9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考点10 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11 债权人代位权 考点12 债权人撤销权 考点13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考点14 格式条款合同 考点15 标的物风险负担 考点16 赠与合同 考点17 不当得利 考点18 无因管理 考点19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考点20 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考点21 夫妻财产关系 考点22 遗嘱 考点23 著作权的主体 考点24 著作权的内容 考点25 著作权的限制 考点26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考点27 专利侵权行为 考点28 商标侵权行为第十一章 商法 考点1 公司的资本 考点2 汇票的转让 考点3 汇票的追索权第十二章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考点1 特殊地域管辖 考点2 第三人 考点3 举证责任的分配 考点4 财产保全 考点5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适用 考点6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考点7 上诉案件的调解 考点8 支付令异议 考点9 执行和解 考点10 仲裁协议 考点11 仲裁中的和解 考点12 仲裁裁决的撤销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法理学考点1法的价值【03/—/31;05/—/1;06/—/1;08/—/2】一、法的价值的概念法的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的需要和主体对客体的判断标准,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判断是人们对客观价值现象,即一定主客体间价值关系的反映,它表达的是人们关于价值的意识、思想或观念等;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以客体为取向的,目的是要达到对事物、事件及其过程的客观化的认识,所关心的是世界的本来面目。因此,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判断取向、中立性、主要功能、判定真假的依据等方面都存在不同。三、法的价值的种类一般认为法的价值有秩序、自由、正义、效率、利益等。(一)秩序。从社会角度,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社会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则性和连续性。秩序侧重于社会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秩序由于满足人类生活和活动的有规则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需要而成为基本的法律价值。作为法律价值,秩序是低层次的法律价值,为诸如安全、自由、平等、正义等法律价值的存在和实现提供条件。(二)自由。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理想目标,自由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应当是“自由的法律”。将自由作为法律价值之一是对法律的改良,通过权利的确认在法律上实现自由,同时法律也是对自由的合理束缚。(三)正义。法律的正义将正义解释为法治或合法性。凯尔森指出正义乃是“通过忠实地适用实在秩序以保持其存在”,即一条一般规则的根据,不考虑法的内容——其内容在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中都予以严格的适用。(四)效率。在当代,法律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无所不在,这使得法律的效率价值日益显得重要。因为,在法律全面渗透的情况下,资源使用和配置方式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决定的。这使得法律对权利义务的分配直接关系到资源利用的效益。(五)利益。法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利益是法律的基础。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变化与人们的利益要求、社会的利益关系有着内在的联系;法律确认利益主体,规定利益范围;法律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促进人们利益需要的不断满足。四、法的价值的冲突由于利益的多样性,因而法律价值之间会发生一定的冲突。法律价值的冲突表明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人们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下法律价值都是同样的,在优先法律价值方面实际上是存在差异的。处理法的价值冲突,通常有以下主要原则: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在价值位阶原则上,一般地讲,基本价值优于其他价值,如基本价值中,自由最先,正义次之,秩序再后。就个案平衡原则来说,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个人利益。从比例原则来看,在因某种价值牺牲另外一种价值时,应将损害的程度降至最低。例解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原则?(2003/1/31,多选)A.价值排序原则B.秩序优先原则C.个案平衡原则D.比例原则[答案及解析]ACD。法的价值冲突。考点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07/—/92;05/—/92;03/—/83;02/—/2;02/—/84】法律关系一般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等构成。(一)法律关系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二)法律关系的客体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人类认识和控制、有用的财富。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2)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4)人身利益。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包括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三)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是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2.权利义务的分类(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2)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3)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3.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第一,从结构上看,权利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第二,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第三,从产生和发展看,权利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混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第四,从数量上看,权利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4.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由法律的一般规定转化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实有权利和义务以后,也还存在着一个实现问题,权利不能实现就歪曲了它的本质,而义务不能实现就造成了对权利人利益的损害。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最重要的是通过国家来保障。例解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2005/1/92,不定项)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答案及解析]D。考点3法律解释【08/—/6;07/—/5;06/—/7;05/—7;02/—/36】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特定的人或组织依据立法原意和法律意识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和含义、术语所作的分析、说明和解答。二、法律解释的权限和分类1.法定解释与学理解释的概念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类。法定解释,也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法律规范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机关不同,通常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这类解释一般是指宣传机构、文化教育机关、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学者、专业工作者和报刊等对有关法律或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理论性、知识性和常识性解释。2.当代中国法的解释权限的划分(1)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又称立法解释,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宪法解释权是国家最高的法律解释权。立法解释的形式通常有:①在法律中另设专章或条款、附则直接进行解释,将解释的内容作为该法律的一部分。②通过法律草案的专题说明或以报告的形式来解释法律。③在新制定的法律中对现行法律的某些规定作出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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