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孙长永 主编 页数:588 字数:408000
前言
2000年9月,我在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了《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一书,就侦查程序的基础理论、侦查机关及其内部关系、侦查行为、审判前的羁押与释放、沉默权五个问题,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力图揭示法治国家在侦查必要性与人权保障之间保持适度平衡的共性,同时阐明不同国家在具体侦查权力配置或人权保障机制上的特色。可能是因为观察角度以及所用资料的新颖性,该书出版之后受到学界的高度评价,并在2001年获得全国第四届中青年诉讼法学研究成果一等奖。但就我自己来说,对这本书并不太满意,其原因除了文字校对、观点表述等方面存在不少误差之外,主要还在于该书仅仅局限于对当代法治国家侦查程序的比较法考察,几乎没有联系中国的侦查实际。因此,当我的博士学位论文《沉默权制度研究》被评为2003年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之后,我便决定密切联系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化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深化此前关于侦查程序的研究。本书便是教育部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0305)的最终成果。 在过去的五年时间时,课题组成员收集和翻译了大量外国侦查程序法的相关资料和判例,在国内进行了广泛的专门调查和实地考察;2005年6月,还在重庆召开了“侦查取证与人权保护”专题研讨会。
内容概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设置的侦查程序忽视程序公正,不利于保障人权,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因而本书借鉴国外侦查程序中的合理成分,本着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有机地统一起来的思想,完善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之规定,就如何改革和完善制度提出了系统的建议和意见。
作者简介
孙长永,男,1964年生,安徽寿县人,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1985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8年)和法学博士(2001年)。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代法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主编.主要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国际人权法。2006年获“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2007年被确定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主要代表作有:《日本刑事诉讼法导论》(1993年)、《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2000年)、《沉默权制度研究》(2001年)和《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2005年)等。科研成果曾获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等多项省部级以上奖励。
书籍目录
绪论 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及其实现 一、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的平衡是法治社会侦查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 二、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的不平衡是我国侦查程序的主要结构性缺陷 三、实现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平衡的主要措施和路径第一章 侦查羁押制度 一、侦查羁押的目的和性质 二、我国侦查羁押制度的特点 三、我国侦查羁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侦查羁押制度所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五、完善侦查羁押制度的具体构想第二章 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率 二、增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初始适用 三、增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拘留后的变更适用 四、增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逮捕后的变更适用 五、实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羁押替代功能 六、防止滥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第三章 搜查 一、搜查制度的一般原理 二、对我国搜查制度的反思 三、我国搜查制度的重构第四章 扣押 一、扣押制度的一般原理 二、我国扣押制度的现状 三、我国扣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扣押制度的完善第五章 强制采样 一、强制采样制度的法域比较及分析 二、我国强制采样措施实施情况考察 三、完善我国强制采样制度的初步设想第六章 监听 一、监听的合理性与危险性 二、监听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三、监听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四、监听在中国的现状及其问题 五、对我国监听制度的立法建议第七章 诱惑侦查 一、诱惑侦查的运行特征与价值属性 二、我国诱惑侦查的现状与问题 三、我国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第八章 侦查讯问 一、西方国家对待侦查讯问的态度及其启示 二、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三、与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密切相关的两个基本问题 四、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完善第九章 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 一、侦查阶段法律帮助制度的价值分析与域外考察 二、我国侦查阶段法律帮助制度的现状述评 三、我国侦查阶段法律帮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侦查羁押制度 一、侦查羁押的目的和性质 侦查羁押适用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但是它适用的效果与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执行刑罚的效果没有实质性区别。正是这个缘故,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规定羁押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一个人在被依法定程序认定有罪之前,他在法律上是无罪的。国家有何正当根据在较长时间内剥夺一个在法律上无罪的公民的人身自由,让他承受“事实上的刑罚”呢?西方法治国家的法学理论普遍认为,侦查羁押的目的在于保全嫌疑人,以防止其逃跑,或者保全证据,以利于查明案件的真相,它只是国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强制性手段;而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威慑和矫正罪犯。虽然二者在实质上都会导致剥夺相对人自由的结果,但是目的不同,因此侦查羁押并不违背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国家基于正当的目的暂时地剥夺嫌疑人的自由在特定案件中是必要的。 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除认为侦查羁押具有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外,还认为侦查羁押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英美国家传统上禁止采取以预防再犯为理由的“预防性羁押”,羁押与保释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确保被告人到庭受审。英美的传统法学理论认为,审前预防性羁押与刑事法制度下的两大基本观念相冲突:对犯罪行为的预防是通过事后的刑罚威慑力而不是事前的监禁来实现的;在尚未认定有罪之前不得对任何人处以监禁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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