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法学

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周永坤 主编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一部讨论法学高水平论文的学术文集。主要内容有:作为法律现象的“许霆案”——法律方法论为什么没有发挥作用、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利益衡量论”——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论社群主义的权利观、为“良性违宪”解咒等内容。

书籍目录

东吴前沿——法理研究  作为法律现象的“许霆案”——法律方法论为什么没有发挥作用?  关于活法与调解的对话  实用主义哲学视野下的法律和逻辑  偏  袒  论社群主义的权利观  自然状态中的“人”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利益衡量论”——评加藤一郎的利益衡量论宪致之路  社会弱势群体权利法律保护及其法律  体系构建  为“良性违宪”解咒  沦宪法监督价值生成的基础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  立法不作为及其控制——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中心的初步考察行政法研究  行政辩解权与行政行为不可争辩力关系之解析  从一起作弊案透视我国教育行政纠纷的救济困境各科专论  医患关系的刑法解读——保证人理论下的责任划分  商标的本质还原  试论辽代的北南面官制度  沦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学海辨正  法学社科类学报标题英译之患(2007年之实体篇)东吴钩沉  《法学季刊》之沿革及其历史地位  东吴大学《法学季刊》(1922—1931)分科文献目录东吴名家  董康(1867——1947年)

章节摘录

四、法律中的逻辑依据传统的法理学观念,逻辑从来都是法律的根本。按照和霍姆斯同时代的法学家,哈佛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兰德[1](1826-1906)的说法:法律如果能够作为一门科学,没有逻辑的支撑,它就在大学教育中没有位置,它就只能是由工匠传授的一门技艺性职业,而不是备受尊崇的一门科学。[2]霍姆斯用他那著名的语录颠覆了法律的这一传统: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但是,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实用主义哲学家崇尚经验和实践的同时,却大都精于逻辑。在实用主义这条线上的哲学家,从皮尔斯开始,也大都是逻辑学家。皮尔斯在很多领域都有创造性的思考,但他独以逻辑学家的身份来表明自己。本文作者一直为这样一种联系而惊异,但在这篇论文中,我们暂且搁置这种惊异,把我们的讨论引向有关法律的逻辑。在霍姆斯主张法律的生命是经验的时候,法律观念正处在一个重大的转折时期。一个非常奇异的巧合是逻辑学也在这个时候发生了重大的转折。1879年,德国哲学家弗雷格出版了他具有开创性的逻辑学著作《概念文字》。1880年,皮尔斯则独立地发表了另一本有关逻辑学的著作《论逻辑代数》,用一种不同于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方式统一了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所谓现代逻辑,正是以这两个人的著作为开端,这两个人在逻辑领域所做的工作,导引了逻辑学的一场巨大的变迁o(3]我们先从逻辑这个概念的含义谈起,也主要参考苏珊·哈克教授2006年秋发表的《法律中的逻辑》[4]一文。阐释法律中的逻辑,一个起点的困难是,“逻辑”这个词究竟具有什么含义?“逻辑”一词不只一种用法。在极为普通的日常语言中,“逻辑”一词,实际上是一种褒义的形容词,粗略地和“合理的,明智的”的意义相当。当我们说,“必须有一个逻辑的解释,”意思是指“必须有一个合理的解释”;“那是逻辑的”意思是指“那是有意义的,合理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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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法学(2008年秋季卷)(总第17卷)》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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