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12出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538
内容概要
道路交通行政执法是道路交通法律制度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具体交通行政规范。同时,交通行政处罚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等内容。在处罚交通违章行为时,最常见的处罚就是罚款。《行政处罚法》第46条作出了“罚缴分离”的原则性规定,即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国务院特为此颁布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注意,《行政处罚法》第47、48条对“罚缴分离”作了除外规定,即只有法定情形下,执法人员才能当场收缴罚款。 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而赔偿案件主要涉及事故责任和赔偿数额的认定。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主要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做了具体规定,各省及各地区每年都会根据统计部门的规定发布相应的赔偿具体标准。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和方法则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l8667—2002)为标准,受伤人员的误工损失日则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通行政执法的基本依据。该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7年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主要就第76条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了修正,该修改决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124条,系统地规范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明确了道路通行条件和各种道路交通主体的通行规则、确立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和机制、加强了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监督、完善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书籍目录
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5月27日)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12月20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12 13)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11月14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 (2007年5月23 13)二、营运机动车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4月13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2月13日)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年10月18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8年7月23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7月23日)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11月22日)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三、机动车报废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1997年7月1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1998年7月7日)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2000年9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2000年12月18日)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月6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2月20日)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2008年4月30日)关于机动车报废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05年1月10日)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2001年3月13日)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2002年8月23日)四、违法行为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关于下发《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2004年7月5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2007年2月9日)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04)(2004年5月31日)五、交通事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8月17日)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05年3月8日)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 41-2005)(2005年1月27日)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 50——2005)(2005年9月7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行道边缘线有关问题的答复(199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06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4月2日)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1996年7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1992年3月23日)……六、保险费用与理赔七、事故损害赔偿附录
章节摘录
一、综合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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