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1305 字数:584000
内容概要
一、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国内外各界人士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涉外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了本汇编。 二、本汇编汇集了2007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下称“法规”)共57件。本汇编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诉讼及非诉讼程序类等6类,每一类下分为若干项。 三、本汇编按照分类、先法律后行政法规以及法律、法规发布的时间先后排列。 四、本汇编收入的法律的英文译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行政法规的英文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参加行政法规英文译本审定工作的专家有姜桂华、褚广友、童孝华、张常临等。 五、本汇编收入法规的英文译本与中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本为准。 六、本汇编在编辑和翻译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谨致谢意。
书籍目录
一、宪法类二、民法商法类三、行政法类四、经济法类五、社会法类六、诉讼及非诉讼程序类
章节摘录
一、宪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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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2006》为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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