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166 字数:135000
内容概要
我社自2001年5月率先推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深获广大读者的认同和喜爱,业界人士誉称该丛书的出版在法律图书中掀起了“蓝色风暴”。丛书出版种类达到150种左右。2004年8月,我社精选出发行量达到20万册的常用法规,推出了“常用法律配套规定使携本”系列。 本着“以读者为本“的宗旨,我们对原配套规定丛书进行了全新改版,推出此套《法律应其配套规定)丛书,旨在使其成为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好帮手。新版丛书的特点如下: 1.法规分类细化,读者可按类寻找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2.注释法条中的重难点,帮助读者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3.标注相关法条,方便读者以主体法为核心查找配套规定; 4.随附未收录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目录和失效法规索引,为读者提供更多的立法信息; 5.总结相关法律图表和计算公式,增强实用性; 6.封底提示关键条文,一目了然,查找迅速。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主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 【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 第六条 【消防宣传教育义务】 第七条 【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消防规划】 第九条 【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 第十条 【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 第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核】 第十二条 【消防没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十四条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拙查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 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特殊场所和物种作业防火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 【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条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要防火时期的消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三十三条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消防组织建设】 第三十六条 【政府建立消防队】 第三十七条 【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八条 【消防队的能力建设】 第三十九条 【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及队员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群众性消防组织】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关系】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后应和处置机制】 ……第二部分 配套规定
章节摘录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六十六条【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IJ以下拘留。第六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失职的法律责任】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第七十条【对违反消防法行为的处罚程序】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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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配套规定(最新版)》为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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