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00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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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主题快速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1 第七条【禁止结婚的情形】 第八条【结婚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十一条【可撤销的婚姻】 第十二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祖与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 第三十二条 【离婚程序与准予离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复婚】 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处理】 ……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附:本书所涉主要法律文件目录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相关规定〔计划生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881年12月29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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